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知识点:《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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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知识点:《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GATT 1994》第1条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方面:
1.一切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关税和费用;
2.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
3.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
4.进出口的规章手续;
5.与进口商品有关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
根据《GATT 1994》第3条规定,货物贸易领域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2.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数量限制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规定在特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对某类产品只能进口一定的数量或价值。
1.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
《GATT 1994》第11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可见,该款所禁止的数量限制措施不仅针对进口产品,而且也适用于出口产品。
2.取消数量限制的例外
《GATT 1994》规定应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同时详细规定了适用这一原则的例外。
除了第20、21条等规定的一般例外之外,《GATT 1994》规定的专门适用于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例外主要有以下3种:
一是通常情况下的例外。
二是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
三是保障措施的例外。
3.非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及其例外
(四)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条款
(五)国家贸易企业条款
(六)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条款
(七)对发展中成员的优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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