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法学专业《商经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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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主体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创始合伙人,也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出资
可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技术、管理经验、商誉等作价出资
责任承担
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事务执行
每个普通合伙人有同等合伙事务执行权
知情权
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
对外转让合伙份额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份额出质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不适用善意第三人制度)
同业竞争
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自我交易
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
个人债务
(1)其债权人不得以对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3)法院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转让给他人的,应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合伙人离婚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合伙人死亡
(1)无约定的,按退伙处理
(2)约定继承人可以成为合伙人,继承人愿意,且符合合伙人需具备的资格的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主体资格
(1)有限合伙人的资格无特别限制
(2)有限合伙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其退伙
出资
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责任承担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事务执行
无合伙事务执行权
知情权
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
对外转让合伙份额
(1)只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无优先购买权
(2)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禁止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合伙份额出质
可以将财产份额出质,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同业竞争
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同业竞争,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自我交易
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自我交易,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个人债务
(1)可用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和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死亡
有限合伙人的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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