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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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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法学专业《商经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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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商经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合伙人离婚的处理规则

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以一方的名义在合伙企业出资,离婚时涉及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分割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取得合伙人资格;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要求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对转让合伙份额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取得合伙人资格。

2.合伙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哪些合伙人是事务执行人,哪些合伙人不是,非合伙事务执行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但这属于合伙企业的内部协议对合伙人权利的限制,不可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即,无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由于无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要求该事务执行人赔偿。

3.合伙与债权人的关系

此处的债权人包括两类,一类是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一类是合伙人的债权人。

(1)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

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而不以出资额为限,此即合伙的无限责任。

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①每个合伙人均须对全部合伙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者个别合伙人清偿债务,被请求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

②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均对其他合伙人发生清偿的效力;

③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对于合伙人自身的债权人,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①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向合伙企业主张以下两个权利:以对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②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的,该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途径有二:

一是要求合伙人用其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清偿;

二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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