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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知识点:服务贸易总协定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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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知识点:服务贸易总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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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三国法》知识点:服务贸易总协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第一个调整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性、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规则。它规定了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和义务,及各成员的具体承诺。

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成员的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的措施,以及它们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采取的措施。

1.服务贸易的界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没有对服务贸易下一个定义,而是规定了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

(1)跨境供应

从一国境内直接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服务产品的流动(不需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实际流动),如跨国远程教育。

(2)境外消费

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的流动,如出国旅游、自费留学等。

(3)商业存在

外国实体在另一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即外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商业服务——设立当地机构,如外国学校在中国设立分校。

(4)自然人移动

一国的服务提供商通过自然人到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如中国企业聘用外籍员工。

2.《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S第2条第1款规定,在本协定所涉及的任何措施方面,每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优惠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3.具体承诺

(1)市场准入

在服务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方面,每个成员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承诺表中同意和明确的规定、限制和条件。

(2)国民待遇

许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的贸易市场,并不等于赋予它们与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一样的待遇。

因此,《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并且要遵循其中所列的条件和资格。

没有作出承诺的部门,不适用国民待遇义务。即使在作出的承诺中,也允许按所列的条件对国民待遇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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