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模板详细介绍了民法学中物权基础理论的主要内容。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民法学 物权基础理论 思维导图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民法学 物权基础理论 思维导图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688276d59bd08ea1beeb385f926c487
民法学 物权基础理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是指权利主体依法对特定财产所享有的支配且排他的权利
包括典型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类似物权(占有)
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以及私人的物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应当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晓,从而产生可以信赖的法律效力,亦即物权变动须经公示,否则不产生变动的效果。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一般为登记;动产的公示方式一般为交付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创设。当事人之间违反民法典定原则的约定,并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如果无其他瑕疵,可以产生合同效力
客体特定原则
又称一物一权原则,是指物权的客体应当是独立的物,而不能是物的组成部分,并且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体包括物与特定的权利,所谓“物”,例如:房屋、轿车等;所谓“特定的权利”,例如:权利质权作为担保物权是将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作为客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是将使用权这一权利作为客体
特征
客观存在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可以控制、可以支配
具有效用,能够用于交换,亦即能够产生社会效益,满足人的物质需求或者精神需求
分类
物的有体与否
有体物
所谓有体物,是指具备物质实体,能为人所直观感知之物,例如:火山岩、水银以及液化气等
无体物
所谓无体物,是指没有物质实体,无法为人直观感知之物,例如:电、热以及光等
物的存在形式
动产
是指能够移动并且价值不因此而减损的物
不动产
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之后价值减损的物
物的特定与否
特定物
是指已经确定,无法为其他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的物所代替的物,包括事实上的特定物与法律上的特定物
种类物
是指能够为其他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的物所代替的物
物的分离成本
重要成分
是指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性质即不能分离者
非重要成分
是指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