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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物权基础理论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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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416133458 浏览量:02022-11-02 17: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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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板详细介绍了民法学中物权基础理论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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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民法学 物权基础理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物权的定义

是指权利主体依法对特定财产所享有的支配且排他的权利

包括典型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类似物权(占有)

物权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以及私人的物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应当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晓,从而产生可以信赖的法律效力,亦即物权变动须经公示,否则不产生变动的效果。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一般为登记;动产的公示方式一般为交付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创设。当事人之间违反民法典定原则的约定,并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如果无其他瑕疵,可以产生合同效力

客体特定原则

又称一物一权原则,是指物权的客体应当是独立的物,而不能是物的组成部分,并且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物权的客体

体包括物与特定的权利,所谓“物”,例如:房屋、轿车等;所谓“特定的权利”,例如:权利质权作为担保物权是将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作为客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是将使用权这一权利作为客体

特征

客观存在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可以控制、可以支配

具有效用,能够用于交换,亦即能够产生社会效益,满足人的物质需求或者精神需求

分类

物的有体与否

有体物

所谓有体物,是指具备物质实体,能为人所直观感知之物,例如:火山岩、水银以及液化气等

无体物

所谓无体物,是指没有物质实体,无法为人直观感知之物,例如:电、热以及光等

物的存在形式

动产

是指能够移动并且价值不因此而减损的物

不动产

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之后价值减损的物

物的特定与否

特定物

是指已经确定,无法为其他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的物所代替的物,包括事实上的特定物与法律上的特定物

种类物

是指能够为其他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的物所代替的物

物的分离成本

重要成分

是指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性质即不能分离者

非重要成分

是指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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