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节讲述了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的知识点,主要内容包括民法与商法和商法与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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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联系
在法律划分上,均属私法。尤其是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往往认为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商事单行法规,只是为补充民法的规定,或为变更民法的规定。即使是民商分立的国家,也往往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就调整对象来说,民法和商法都要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
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公平原则都两法均适用。
区别
价值取向不同。民法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特征。商法关注的是商事主体的价值增值追求,保护营利是其首要特征。民法的最高价值是公平,商法的最高价值是效益。
二者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商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就性质而言,民法纯属私法,商法还有公法属性;
适用主体不同。民法可适用于一切社会大众,商法的适用对象通常仅限于商人。
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民法规范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就法律适用与效力而言,商法应优先适用
联系
经济法和商法的调整对象在总体上都属于经济关系。
区别
法律关系的范围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狭义的经济关系,即基于国家参与、管理或干预经济生活形成的各种关系;商法优先调整部分民事关系即商事关系,其外延主要根据商人或企业或其营业而定。
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国家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商人或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必然与国家之间发生经济法律关系;商事关系主要是指商人或企业之间发生的,或者商人、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人或企业是核心的法律主体。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调整手段不同: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公法关系属性,带有行政导向性,要秉持与行政法相似的原则;商法主要属于私法范畴,调整的是特定范围的私人关系,既要遵循民法原则,又要结合商法调整对象的特点,遵循经营自由、企业维持、交易便捷、交易安全和企业守法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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