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宋元时期》思维导图该思维导图主要介绍了在宋元时期,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些特点,以及一些法律制度,和刑罚在宋元时期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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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宋元时期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概述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宋朝新的法典
同年7月完成 ,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刑统》
北宋初一度沿用的《大周刑统》,便是《刑统》体例在五代时发展的结果
《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特点
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二是《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概念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以后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
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
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编赦的特点
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折杖法
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
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
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有一定作用
配役
配役刑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
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
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
凌迟
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