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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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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民法》知识点: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的区分

简单之债

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债务人仅就该种标的给付的债务关系

选择之债

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抽象的数宗给付存在,而在数宗给付内选定其一为给付之债,一经选择,其效力溯及既往,使债之关系成为简单之债

选择权的转移

选择之债经过选择转化成简单之债,选择权属于形成权,该权利行使以通知(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形成权受到期间的限制,期间是约定期间或履行期间。

期间内不行使形成权,需要催告选择权人是否行使权利,并给予合理的期限,在该期限内还未选择的,此时选择权人的选择权丧失,而由他人行使选择权。

【总结】

约定期间或履行期限+催告+合理期限+不行使——选择权转移

给付不能和选择之债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本条第二款讲的是选择之债中出现给付不能时如何处理的问题,首先这里的给付不能主要是指自始主观给付不能和嗣后给付不能,因为自始客观不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无讨论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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