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中有关第十五章的思维导图,包括清朝民事主体的变化、清朝债权制度的发展、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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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十五章思维导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的反抗,清朝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
具体表现为
1.废除匠籍制度
明将手工业工人列为“匠籍”,子孙相继强制服役,匠户没有人身自由,脱籍者将受严惩
清初废除了这种制度,以雇募工匠代之,手工业工人的人身权利得到了一定保障
2.雇工人的地位有所改善
清律中规定的雇工人不列贱籍,但对雇主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地位与雇主显著不平等
3.部分贱籍豁免为良
,将名列贱藉的陕西、山西的“乐户”,河南的“丐户”,浙江的“惰户”,广东的“疍户”,豁除贱籍,除贱为良
一同编入甲户,不得借端欺凌
此外,还陆续将江南的“丐户”,徽州的“伴当”,宁国府的“世仆”等,开豁为良,三代以后子孙准许应试科考
4.奴婢可以开户为民
清代还禁止将佃户“欺压为奴”,“随田买卖”,并禁止债权人强迫债务人“役身折酬”
宋元以来,不动产的典当与买卖适用同样的制度,只是典当可以原价取赎
至清中期此制有了较大改变,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典、卖两种契约的区别
2.明确典当回赎权的年限
3.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
总体而言,清代债权立法简单实用,但与民间惯例常有冲突,因而有时并未得到很好实施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
它由宪政编查馆编订,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
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本上以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前两章为蓝本
1.第一部分共14条
规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
(1)“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遵戴”
“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2)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率军队、宣布战争与媾和、宣布戒严等方面拥有绝对权力
并在许多条文之后加上“议院不得干涉”“皆非议院所得干预”等词语,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的权力
2.第二部分有9条
规定了臣民纳税、服兵役、遵守法律诸项义务以及抄自日本宪法中的一些臣民权利
但对于每项臣民权利,均以“在法律范围内”作为限制语,并规定“皇帝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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