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公司法章节解读笔记介绍商法中的公司法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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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公司解读笔记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商法的概念:调整上市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内商法和国际商法
商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1)公司法
(2)合伙企业法
(3)票据法
(4)保险法
(5)海商法
(6)破产法
(7)证券法
(1)私法:调整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以及相互间关于私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2)实体法:规定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3)商品经济的法: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营利
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我国公司法上所称公司: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二条)
三要素
法人性
营利性
社团性
外观表征
名义
财产
责任
广义
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公司、股东、高管与债权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公司及相关主体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关系
狭义
以“公司法”命名的法典
推进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设,鼓励投资兴业
为公司组织的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规范
便于融资
控制风险投资,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1993年公司法的出台背景:
背景:先是国有企业改革,进而像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
基本任务:将国有企业改制为现代化企业
1993年公司法的不足(略)
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略)
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略)
2018年公司法的修改(略)
有限责任公司:由特定人数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起源于19世纪的德国,西方国家出现最晚的一种公司类型。
特点:封闭性、人合性、有限责任
局限性:主要适用于中小企业的一种投资形式,不具有向社会广泛筹集资金的优势,难以成长为大型企业。
特征:
股东人数的限定性,如我国规定由50名以下股东组成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每个股东只有一份出资,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公司资本的封闭性,全部资本只由股东认缴,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
公司组织的简便性,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简单
注重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
特殊之处:大量国有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进行公司化改制,一些国有股东和法人企业具有强大资产实力,一部分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相当大。
发源于17世纪荷兰和英国的殖民公司(略)
特征
股东人数上没有限制(股东的广泛性)
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我国上市公司只发行电子股票,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纸质版股票
将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并以股票这一有价证券的形式加以表示
股份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转让不受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限制,不具有人合因素
由于股东具有广泛性、流动性、为确保投资者利益,要求其公开财务会计报告
由于股东人数众多,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有与经营的分离表现的最为充分,具有最为完备的组织机构
优点:
1、便于集资,对外扩张
2、分散风险,投资灵活
3、利于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4、经营恒定,不因受股东或经营层的变更使其受到影响
缺点:
1、设立条件严格,设立程序复杂
比如,募集设立的时候,需制定招股说明书,公布章程、报经政府部门核准,委托他人发行等程序,增加设立成本
2、股东之间缺乏信任,不宜合作
3、公司经营易受证券市场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需要巨大资金的大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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