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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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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张思维导图关于刑法的时间效力的主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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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刑法的时间效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概念

刑法的时间效力即刑法在何时生效、在何时失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现行《刑法》从1997年10月1日生效,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采从旧兼从轻原则。

所谓“从旧”也就是原则上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依照当时的法律定罪处罚,新法没有溯及力。

当新旧刑法对某种行为处刑完全不同时,对于旧法时代发生的案件,只能适用旧刑法的规定

所谓“兼从轻”,也就是说如果新法较之旧法对行为人有利,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处罚较轻的,则应当适用较轻的新法。

既判力与溯及力的关系

所谓既判力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关于既判力和溯及力的关系,《刑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这显然是为了维护判决的尊严和稳定,认为既判力高于溯及力,对行为人有利的新法不能溯及已经生效的裁决。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一种理解,它的效力附属于所解释的法律。一般认为,它的效力与刑法同步,原则上不受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约束。

2000年通过的司法解释,对于1999年的犯罪行为也有溯及力,因为司法解释的效力“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它的效力可以一直追溯到1997年10月1日。

考虑到在我国,司法解释事实上具有“准法律”的作用,因此如果存在新旧两个不同的司法解释,则应受“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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