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中最常见的是车辆、机器设备、存货等,待这些动产进入债权人拍卖后优先受偿程序时,大部分存在价值贬损严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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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债权人接受动产抵押的风险及防范(5)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二)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
《民法典》基本上形成了动产抵押以登记为中心的权利顺位规则,意在促使抵押权人积极登记,避免受偿顺位纠纷。即便是登记在后的价款超级优先权,法律给予的宽限期也不过十日,需在十日内完成登记才能优先于在先登记的抵押权。
但动产的特点为种类多、数量大,如要求当事人对每一个动产进行查询登记情况,将会大幅增加查询成本。
为此,法律豁免了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的查询义务。《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为避免恶意串通的买受人,《担保制度解释》规定豁免查询义务的前提为买受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标的物已被设定担保物权。《担保制度解释》参考国外经验,通过列举,将一些情形的买受人排除在正常经营活动之外。
风险提示/防范:债权人可以采取一些控制手段,如约定转让价款请求权的质押以及抵押权及于收到的价款,即通过约定的方式实现担保利益延伸的效果。或者通过控制抵押人的银行账户,在实操层面保障自身的债权得以优先受偿。除此之外,债权人还应加强对五种除外情形的判断,避免一些抵押人钻空子躲避抵押责任
《民法典》对动产抵押制度的修改和新规顺应了物权流转的需求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但也对债权人接受动产抵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债权人应充分认识到,抵押终究只是一个担保措施,动产的抵押更是面临巨大风险。绝不能粗放经营,认为有抵押权在身,就疏忽抵押前的全面尽调、办理抵押时的细节处理、办理抵押后的持续监控管理以及最终抵押物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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