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大学法律科目《经济法》知识: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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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
1.管理者的选择
(1)国有独资企业:
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公司:
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兼职限制
(1)兼职限制。
①未经任免机构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②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③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④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1)由董事会或者企业负责人集体决定:
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
(2)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3)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
①一般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国家出资企业改制的形式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企业改制是指:
(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四)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1.关联方的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2)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③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④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五)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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