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大学法律科目《经济法》知识:价格法律制度与财政监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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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价格法律制度与财政监督法律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价格特别干预制度
1.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2.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二、价格规制制度
1.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概念
(1)政府指导价
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2)政府定价
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2.政府定价权限
(1)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2)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1.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原则
(1)依法监督的原则
(2)独立监督的原则
(3)公正监督的原则
(4)绩效监督的原则。
2.人大监督
(1)各级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
①审查权
②批准权
③变更撤销权
(2)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①监督权
②审批权
③撤销权
3.违法主体
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①国家机关
②企业,包括所有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
③非企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④特定个人,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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