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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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三)抗辩权
抗辩权
一时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民法典 第687条)
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民法典 第392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
民间借贷自然债务抗辩权(民间借贷规定第25、26条)
时效经过的抗辩权(民法典 第188条)
抗辩权的概念、范围与特征
概念
抗辩权,指针对请权人的请求,得拒绝给付的权利
范围
1、一时抗辩权 包括 a、先诉抗辩权 b、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2、永久抗辩权 包括 a、时效抗辩权;b、其他自然债务抗辩权(如民间借贷中,约定利率时,按照“大于24%,小于等于36%的年利率”所计算的利息支付义务,属于自然债务,义务人均享有永久抗辩权。再如,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时的利息支付,属于自然债务,义务人均享有永久抗辩权)
特征
1、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仅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约定的抗辩事由,不属于抗辩权。
2、功能(作用)在阻碍请求权的行使。虽然请求权客观存在,但抗辩人可行驶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阻碍请求权的实现,一时抗辩权可暂时阻碍请求权实现;永久抗辩权可永久阻碍请求权实现。
例3 小段与朋友小钟约定:“小钟借给小段100万元,借期一年。按照48%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1、按照约定利率中的小于等于24%的年利率。所计算的24万元利息支付义务。系小段对小钟负担的法律义务。小段不自愿履行的小钟可诉请强履行。
2、按照约定利率中的大于24%小于等于36%的年利率。所计算的12万元利息支付义务,系小段对小钟的自然债务,小钟请求小段支付时,小段可行使自然债务抗辩权,拒绝支付,但是小段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自然债权仍具有受领权能,仅其请求权能效力减损)。
3、约定的48%年利率中“大于36%的年利率”部分的约定无效,依照该无效约定所计算的12万元利息支付义务不存在,小段已经履行的,可请求小钟返还不当得利。
4、法律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这是一个重要的规定,必须掌握。
例4 小段与朋友小钟约定:“小钟借给小段100万元,借期一年”。但小段是否支付利息双方未做约定。
1、小段、小钟均为自然人,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借款人小段是否支付利息的,小段对小钟不负担支付利息的法律义务。
2、但是,小段对小钟负有在“小于等于36%的年利率”范围内支付36万元利息的自然债务。
3、法律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5条。该条同样十分重要。
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
关系
民法上的抗辩=抗辩权+狭义的抗辩
说明
狭义的抗辩,又称“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其主张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部分不成立或者全部、部分已消灭。
1、权利全部、不成立的抗辩。例如,主张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主张自己未侵权,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2、权利全部、部分已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区别
1、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请求权之存在)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的功能在于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存在”
2、须否主张不同。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例5 债权人小段起诉请求债务人小钟偿还100万元。整个诉讼中,小钟未主张任何抗辩。法院审理查明:小段主张的100万元债权。小钟已经清偿了20万元。剩余的80万元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1、针对小段行使的请求权,小钟即享有狭义的抗辩,又享有抗辩权。
2、小钟可对小段主张100万元已因清偿而消灭的20万元的抗辩,系“狭义的抗辩”,功能在于主张甲之请求权“已部分消灭”属于“无需主张的抗辩”。小钟虽未主张,法院可依职权予以认定,做出有利于小钟的判决。
3、小钟可对小段主张剩余80万元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系“抗辩权”,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属于“须经主张的抗辩”,小钟未予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以为裁判。
4、结论:法院应判决小钟偿还小段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