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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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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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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民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

1、绝对权与相对权(区分标准:权利效力所及范围)

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绝对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都是绝对权。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去啊你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请求权均为相对权。

2、既得权与期待权(区分标准:权利的实现要件是否齐备)

1、既得权,又称完整权,指才成立要件全部齐备,由权利人完全取得的权利。绝大多数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2、期待权,指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仅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

须符合三个条件才有期待权存在:

(1)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

(2)受法律保护

(3)该受保护的法律地位,依照一般经济观念,可成为交易的客体。因此,期待权与单纯的期待不同。单纯的期待如要约人对受要约人为承诺的期待;无权处分人对权利人追认的期待等

在我国供人的期待权只有两种

(1)约定条件成就前,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期待权。

(2)条件成就前或者期限届至前,附生效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权。

继承权与期待权

1、我国诸多教科书认为继承权属于期待权,这是错误的。德国法上有一个后位继承制度(与我国的第二顺位法定继承权是两码事),其中的后位继承权(本质上为一种附生效条件的继承权)属于期待权,我国无此制度。

2、(a)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为既得权。

(b)被继承人死亡前,拥有继承资格的人通过继承取得遗产的期待与指望,过于不确定,且法律上无任何保护措施,权利的属性过于稀薄,不具有权利的特征,不是期待权。

3、主权利与从权利(区分标准:能否独立存在)

1、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者。例如:需役地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为主权利,地役权为从权利。再比如:主债权为主权利,担保物权、保证债权为从权利

4、财产权、人身权与综合性权利(区分标准:权利标的之属性)

1、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标的的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转让、抛弃和继承

2、人身权,指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标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大多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和继承

3、综合性权利,指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的权利。包括:(a)著作权;(b)继承权(有争议);(c)社员权(如股权、合作社的社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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