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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国际强行法概述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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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际法的体系构成中,国际强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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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国际法的体系构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传统理论认为,国际法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大分支构成。

本章节就新兴的国际强行法从概念、特征、调整对象与识别标准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剖析,再对于传统的国际法三大分支的概念、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和组成部分,进行简要介绍;并为下一节深入地讨论国际法各个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作出必要的准备。 

国际强行法概述

国际强行法作为一项新兴的法律制度,为国际法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因而往往被冠以"国际宪法"、"国际至高法"的美誉 1969年,"国际强行法"这一名词正式载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这标志着这一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

(一)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和特征

(1)国际强行法的概念

1969年的联合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对国际强行法的定义是"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律始得更改之的规律。"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强制的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习惯和规则的总称,这类规范由全体国际社会成员共同承认并接受,具有绝对强制性。

(2)国际强行法的特征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的规定,国际强行法有以下几项基本特征:

1,国际社会对于强行法规范的接受具有整体性。

所谓整体性并不是指每一个国际社会成员都必须毫无例外的全体接受才能导致强行法规范的强制性,而只需要"绝大多数的成员表示接受"即可。极个别国家的反对无损于该规则的强制性。

2,强行法规范的强制效力具有绝对性。

该绝对强制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其二,任何条约或行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强行法规范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国际强行法规范适用于国际社会的一切成员,毫无例外。

4,强行法规范的范围具有开放性。

随着国际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和发展,国际强行法规范的也将与时俱进,不断又新的规范产生,同时也会有旧的规范的修改或者消亡。当然,对于这些新增或修改的限制是严格的,受到"具有同一性质的一个以后的一般国际法规则才能予以更改"的限制 [5]--从而保证了强行法规范效力的绝对性。 

(二)国际强行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强行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规范,也包括行为。具体而言,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国际法主体的行为都受其约束。

(1)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任何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都不得违背国际强行法规范。理论和实践于此均无争议。毋庸赘述。

(2)国际法主体的行为。

这里的行为既指国际法主体的缔结行为,也指其在条约领域外所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三)国际强行法的识别标准和组成部分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虽然首次界定了国际强行法的概念,但对于其识别标准却并没有给出清晰的说明。而识别标准的不明确就直接导致了国际强行法组成部分构成的不明晰。

(1)国际强行法的识别标准

1,国际强行法规则是构成"国际公共秩序"的规则,是为了"国际社会作为整体的利益"而存在的。所以,国际强行法的判定不应立足于个别国家的需要,而应看其是否符合整个国际社会的需要。唯有如此,国际强行法才可能具有绝对性。这一点也得到了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认同和支持。

2,符合整个国际社会需要的法律规范也并非都是国际强行法规则,而仅只那些违背之则无效的法律规范方有成为国际强行法规则的可能。 

3,要成为国际强行法规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其一,符合整个国际社会的需要;其二,对其违反将导致条约或行为的无效。 

(2)国际强行法的组成部分

国际强行法之所以具有绝对强制的效力并非因为对其违反将导致无效--这仅仅使其绝对强制效力的体现而已--而是因为其所保护的价值有着最为重要、最为基础性的意义。由此,可以从这些基本价值出发来探寻国际强行法的构成。 

国际人权法中保护基本人权的相关规范和国际法中保护国家基本利益的相关规范就成为了国际强行法的最主要组成部分。 

1,国际人权法中的保护基本人权的相关规范

并非所有国际人权法规范都是国际强行法:仅只保护基本人权的国际人权法的规范具有国际强行法的绝对强制效力,而保护一般人权的国际人权法因其所保护的价值并不是最为核心和重要的,而仅具有一般效力。 

第一,保护生命权(包括免受任意屠杀的权利和免受种族灭绝的权利)的国际人权法律规范; 

第二,保护免受种族隔离的权利的国际人权法律规范; 

第三,保护免受酷刑和其他有辱人格待遇的权利的国际人权法律规范;

第四,保护免为奴隶的权利的国际人权法律规范;

第五,保护免受奴役或强迫劳动的权利的国际人权法律规范;

第六,保护妇女和儿童免受贩运的权利的国际人权法律规范。

2,保护国家基本利益的相关规范

保护国家基本利益的相关规范,在国际法中历史悠久,俯仰皆是。其中有很多在"国际强行法"这一新兴的法律制度出现之前就业已成为国际法的原则或者习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为典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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