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总论中比较复杂的部分,其中涉及一些专业术语。特别注意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中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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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诸观念的内容
1.“需要国家干预说”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
2.“国家协调说”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3.“纵横统一说”
经济管理关系、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4.“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
5.“国家调节说”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6.“国家调制说”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主要包括
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含义
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经济关系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内容
1.功能个体与有机整体的关系
2.功能个体之间的关系
3.两种关系联系
(一)形式特征
1.主体的三元互依性
主体性质分类
(1)社会经济有机整体
以各种政府经济组织经济主管机关为代表
(2)个体
(3)社团组织
2.客体的状态性
经济关系总是以某种具有经济利益的客体为媒介而建立起来的
3.内容的复杂性
具体表现
(1)调整对象内容的三元结构
①功能个体与社会经济有机整体的关系
②功能个体之间的关系
③功能个体与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团体与整体间的关系
(2)整体性与经济性
即经济法调整对象具有经济性
(二)实质特征
1.主体的功能性与社会性
经济法中的主体都是类型化了的社会性主体
如经营者、消费者、中小企业、高新产业等
2.客体的不可分性和共享性
社会经济关系的介质为动态的公共物品——主体行为互动形成的关系状态本身所决定的
3.内容的有机性与二重性
(1)调整对象的有机性
一方面
它意味着这种关系的产生不是由关系主体的自由意志决定的,而是自然地生成的
另一方面
有机性意味着这种关系是成长的和变化的,而不是不变的
(2)调整对象的二重性
调整有机整体与个体及功能个体之间这两种直接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同时,都隐含着对各自背后间接关系的调整
(一)以经济关系的主体属性为标准
1.社会经济有机整体与依附于其的功能个体之间的关系
2.社会经济有机整体内扮演不同角色的各功能个体之间的关系
(二)以社会经济关系所处的领域为标准
1.市场规制关系
2.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三)以关系的属性为标准
1.直接经济关系
2.间接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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