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票据法思维导图其内容介绍了票据法概述、票据基本法律制度、汇票、本票、支票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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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第六章票据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狭义)
它是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广义)
以证明或以设权为目的而制成的各种书面凭证
特征
设权证券
金钱债权证券
无因证券
文义证券
(二)票据的功能
汇兑功能(最基本)
支付功能
信用功能
融资功能
(三)票据法与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1.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所确认和规范的基于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1)汇票回单签发关系
(2)票据返还关系
(3)票据复本的签发与返还关系
(4)誊本的持票人与原本接受人之间的票据原本返还关系
(5)利益偿还关系
(6)损害赔偿关系
(一)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广义上的票据行为
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狭义上的票据行为
以发生或转移票据上权利、负担票据上债务为目的的要式法律行为
种类
(1)出票
签发并交付票据的行为
(2)背书
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在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
它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4)保证
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以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进行的票据行为
2.特点
(1)要式性
即票据行为要严格遵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和程序进行,否则票据行为无效
(2)文义性
即票据上所载的权利义务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变更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
(3)无因性
实质是将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原因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其发生原因存在与否及效力瑕疵的影响
(4)独立性
即就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二)票据权利
1.类型
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2.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3.行使方式
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
4.权利消灭
(1)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三)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票据的伪造
是指无权限人假冒出票人或虚构他人名义进行签章和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票据本身的伪造
票据上签名的伪造
票据的变造
是指采用技术手段改变票据上已经记载事项的内容,或增加、减少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从而达到变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
(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种类
(1)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2)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二)汇票的出票
1.汇票的格式
2.出票的条件
3.出票的效力
(三)背书
1.汇票背书的种类
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2.汇票背书的格式和内容
(1)背书须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2)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3)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3.背书的连续
(1)法律推定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可以凭此票据行使票据权利
(2)付款人在其向背书连续的票据持有人付款时,可直接给付
(3)能证明依委托收款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代为收取票据金额的代理权,或依质押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质押权利
4.背书的效力
(1)转让背书:权力转移、责任担保和权利证明的效力
(2)非转让背书:被背书人则分别取得受托取款或票据权利的质权
(四)承兑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五)保证
1.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将保证事项记载在汇票或者粘单上
2.保证人一经作出保证后,除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外,应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六)付款
付款程序包括提示、支付和收回汇票三个阶段
(七)汇票的追索权
1.实质条件
2.形式条件:持票人履行保全手续
(一)本票的概念和特点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特点
1.本票属于自付票据
2.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少出票人和收款人
3.本票是自付证券
(二)本票的出票
仅限于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三)本票的付款与见票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于规定的付款期限内提示本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一)支票的概念、种类和特点
概念
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种类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
(二)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出票须以出票人与付款银行之间的账户合同关系为基础,禁止透支和开立空头支票
2.支票在记载事项与格式上不同于汇票,且不以收款人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三)支票的付款
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的即期票据,无需提示承兑,但须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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