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了解读书笔记中关于综合类书籍《法理学》的内容(法的概念),记住关键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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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的概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某种社会目标的工具。
1) 法由人来制定,他不能不表现人的意志。法的意志性表现在法对社会关系有一定的需要、理想和价值。法的意志性是不可否定的事实,但是法的这种意志性绝不是任意或者任性。立法者的任务不是创造法,而是揭示和表述规律。只能根据事物本身的必然性来制定法律。
2)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是客观存在的经济活动,即一定的经济关系。所以法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
3) 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是客观的。立法者根据一定的意志,除了客观地规定一些规律之外,也可能有意识地为客服规律而规定一些内容。
1) 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行为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它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通过人们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们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
2) 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之所以说它具有规范性,是因为:第一,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反复被适用。第二,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第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
3) 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
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富裕法律效力。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因为:第一,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创制的。第二,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这是区别于血缘关系为范围的原始习惯的重要特征。第三,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一般来说,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具有普遍约束力。
4) 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a) 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无论是在主体、内容、范围和实施方式上,都不同于其他某些社会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利导性。
b) 法律的利导性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双向”表现在:权利和义务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事物,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被动的。
5) 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a) 法律具有强制性,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具有国家性。
b) 关于法律的强制力或强制性有三点要作说明:
i. 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
ii. 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
iii. 国家强制力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