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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讼主体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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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对争讼的主体概括及其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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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行政》争讼主体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被告和被申请人

直接起诉

共同行为

漏告

原告同意:追加被告

原告拒绝:列为第三人

错告

原告同意:变更被告

原告拒绝:裁定驳回起诉

假共同行为

被告:行政主体

第三人:非行政主体

经批准(经市公安批准,县公安罚王某 500)

诉讼:看名义

复议:告上级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公安局、派出所)

诉讼:派出所

复议:派出所,种类越权时是公安局

开发区

国务院、省政府设立(≈ 区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能部门作被告

非国务院、省政府设立(≈ 临时机构)

取得有效授权:开发区管理机构作被告,职能部门不作被告

未取得有效授权:设立政府作被告

房屋征收

被委托人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经过复议后再起诉

复议改变:单独告(结果改变)

复议维持:共同告(结果没变,程序可变)

漏告

原告同意:追加被告

原告拒绝:列为共同被告

复议不作为:择一告(未实质审理)

原告和申请人

概念

行政相对人:具有原告资格

行政相关人

侵权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亲属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

物权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公平竞争:具有原告资格

合同关系

有民诉,没行政

没民诉,有行政

组织的原告资格

非营利法人:自己的名义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的名义

如业主委员会不起诉,面积或户数过半数业主诉讼

股份制企业:企业的名义

中外合资:企业 / 自己的名义

非国有企业:企业 / 法定代表人自己的名义

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同意

追加共同被告

原告同意:追加被告

原告拒绝:追加第三人

追加共同原告

原告同意:追加原告

原告拒绝:追加第三人

第三人

种类

原告型第三人

与原告利益相反:追加第三人

与原告利益一致

原告同意:追加原告

原告拒绝:追加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

假共同行为的非行政组织

漏告,原告拒绝追加被告

两个行政机关相互矛盾,非被告行政机关第三人

复议改变再起诉,复议机关被告,原机关第三人

参加诉讼程序

时间:一审

方式

申请参加

通知参加

应当通知:同一个行政行为

可以通知:同一类行政行为

复议

第三人只有可以通知

管辖法院

级别管辖

原则:基层法院

例外:中级法院

级别高:县以上政府(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部门

性质特:海关、证交所

有涉外:涉港澳台外

复议维持,以原机关级别确定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

原告就被告

特殊地域

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所在地

不动产所在地

经过复议

原机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便利原告)

限制人身自由:关了的人诉关了的强制措施

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

原告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拘留不是强制措施

做题步骤

前置:先被告,后管辖

顺序:先级别,后地域

级别:先中级,后基层

地域:不动产 - 复议 / 限制人身 - 被告所在地

行政复议机关

两个上级机关

政府工作部门 -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一个上级机关

省级一下政府 - 上一级政府

国家垂直领导机关 - 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税务、金融、外汇、国安

自己作为复议机关

省部级机关

特别情况

多个行政机关 - 共同上级机关

派出所 - 县公安 + 县政府

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

诉讼:10 人以上,2-5 人(同民诉)

复议:5 人以上,1-5 人

法院依职权指定

诉讼代理人

委托 1-2 人

诉讼:他人代书,自己按印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可以口头委托近亲属

复议:公民可以口头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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