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中对争讼的主体概括及其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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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讼主体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直接起诉
共同行为
漏告
原告同意:追加被告
原告拒绝:列为第三人
错告
原告同意:变更被告
原告拒绝:裁定驳回起诉
假共同行为
被告:行政主体
第三人:非行政主体
经批准(经市公安批准,县公安罚王某 500)
诉讼:看名义
复议:告上级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公安局、派出所)
诉讼:派出所
复议:派出所,种类越权时是公安局
开发区
国务院、省政府设立(≈ 区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能部门作被告
非国务院、省政府设立(≈ 临时机构)
取得有效授权:开发区管理机构作被告,职能部门不作被告
未取得有效授权:设立政府作被告
房屋征收
被委托人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经过复议后再起诉
复议改变:单独告(结果改变)
复议维持:共同告(结果没变,程序可变)
漏告
原告同意:追加被告
原告拒绝:列为共同被告
复议不作为:择一告(未实质审理)
概念
行政相对人:具有原告资格
行政相关人
侵权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亲属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
物权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公平竞争:具有原告资格
合同关系
有民诉,没行政
没民诉,有行政
组织的原告资格
非营利法人:自己的名义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的名义
如业主委员会不起诉,面积或户数过半数业主诉讼
股份制企业:企业的名义
中外合资:企业 / 自己的名义
非国有企业:企业 / 法定代表人自己的名义
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同意
追加共同被告
原告同意:追加被告
原告拒绝:追加第三人
追加共同原告
原告同意:追加原告
原告拒绝:追加第三人
种类
原告型第三人
与原告利益相反:追加第三人
与原告利益一致
原告同意:追加原告
原告拒绝:追加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
假共同行为的非行政组织
漏告,原告拒绝追加被告
两个行政机关相互矛盾,非被告行政机关第三人
复议改变再起诉,复议机关被告,原机关第三人
参加诉讼程序
时间:一审
方式
申请参加
通知参加
应当通知:同一个行政行为
可以通知:同一类行政行为
复议
第三人只有可以通知
级别管辖
原则:基层法院
例外:中级法院
级别高:县以上政府(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部门
性质特:海关、证交所
有涉外:涉港澳台外
复议维持,以原机关级别确定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
原告就被告
特殊地域
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所在地
不动产所在地
经过复议
原机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便利原告)
限制人身自由:关了的人诉关了的强制措施
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
原告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拘留不是强制措施
做题步骤
前置:先被告,后管辖
顺序:先级别,后地域
级别:先中级,后基层
地域:不动产 - 复议 / 限制人身 - 被告所在地
两个上级机关
政府工作部门 -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一个上级机关
省级一下政府 - 上一级政府
国家垂直领导机关 - 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税务、金融、外汇、国安
自己作为复议机关
省部级机关
特别情况
多个行政机关 - 共同上级机关
派出所 - 县公安 + 县政府
诉讼代表人
诉讼:10 人以上,2-5 人(同民诉)
复议:5 人以上,1-5 人
法院依职权指定
诉讼代理人
委托 1-2 人
诉讼:他人代书,自己按印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可以口头委托近亲属
复议:公民可以口头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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