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证据制度的概括及其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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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政证据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书证:非原件盖章
物证
视听资料: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
证人证言:败诉方承担费用
鉴定意见:鉴定人员签名「和」鉴定部门盖章
电子数据
现场笔录:当事人拒签注明原因
勘验笔录:法院
外文证据:翻译机构盖章「或」翻译人员签名
举证责任
被告
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
第三人可提供证据
复议维持
原行为合法性:原行为机关、复议机关
复议决定合法性:复议机关
原告
存在起诉条件
损害结果
举证期限
被告:15 日内
原告:开庭前或法院指定交换证据之日
一审证据补充
被告
原则:不允许补充
例外:原告提供新证据,可补充
原告
原则:可以补充
例外:应提出而不提出证据,不予采纳
证据调取
主动调取:不质证
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权益
程序性事项
申请调取:当事人质证
原告、第三人申请
被告不可申请
责令提交证据
主动责令
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权益
申请责令
原告、第三人申请
被告不可申请
申请人预付费用
举证期限内提出
质证
一般质证
涉密质证:不公开质证
申请执法人员出庭说明:不是作证
认证
无效力
非法手段取得
片面效力(可证明违法,不可证明合法)
例外:复议机关证据,可作为复议决定、原行政行为合法依据
弱效力(将信将疑)
未成年
亲属关系
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
难以识别是否修改
无法与原件核对
一方改动,对方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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