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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政证据制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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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217001655 浏览量:42022-11-17 17: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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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证据制度的概括及其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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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行政》行政证据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证据的种类

书证:非原件盖章

物证

视听资料: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

证人证言:败诉方承担费用

鉴定意见:鉴定人员签名「和」鉴定部门盖章

电子数据

现场笔录:当事人拒签注明原因

勘验笔录:法院

外文证据:翻译机构盖章「或」翻译人员签名

举证与证据补充(不利被告)

举证责任

被告

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

第三人可提供证据

复议维持

原行为合法性:原行为机关、复议机关

复议决定合法性:复议机关

原告

存在起诉条件

损害结果

举证期限

被告:15 日内

原告:开庭前或法院指定交换证据之日

一审证据补充

被告

原则:不允许补充

例外:原告提供新证据,可补充

原告

原则:可以补充

例外:应提出而不提出证据,不予采纳

取证、质证、认证

证据调取

主动调取:不质证

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权益

程序性事项

申请调取:当事人质证

原告、第三人申请

被告不可申请

责令提交证据

主动责令

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权益

申请责令

原告、第三人申请

被告不可申请

申请人预付费用

举证期限内提出

质证

一般质证

涉密质证:不公开质证

申请执法人员出庭说明:不是作证

认证

无效力

非法手段取得

片面效力(可证明违法,不可证明合法)

例外:复议机关证据,可作为复议决定、原行政行为合法依据

弱效力(将信将疑)

未成年

亲属关系

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

难以识别是否修改

无法与原件核对

一方改动,对方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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