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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政实体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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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的实体概括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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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行政实体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01 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国省市县乡

一般行政机关:政府

专门行政机关:业务部门(低一级)

派出机构

派出所:警告、500 以下罚款

工商所

税务所

原则上不做行政主体,例外时可以

其他行权组织

行政授权:有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红头文件无权

行政委托:无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作出

处罚:事业组织

许可:行政机关

强制措施:无

资格判断

即使越权,被告还是他自己

谁的名义谁担责

02 公务员法

身份、职务、职级、级别

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

一职数级,上下交叉

进转出制度

进:公职的取得

录用委任制

一级主任科员以下

不得录用

受过刑罚

开除公职

开除党籍

列为失信

公示:不少于 5 日

试用期:1 年,不得缩短 / 延长

合格,委任级别职务;不合格,取消录用

选任制

聘任制

涉密岗位不实行

合同:1-5 年

试用期:1-12 个月

协议工资制

纠纷先仲裁后民事诉讼

批准: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

备案:合同签定、变更、解除,同级人事部门

可以公开招聘,可以直接选拔

领导职务、职级均可适用

选拔委任制

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

转:交流制度

转任:机关到机关(内部变动)

调任:事业单位到机关(从外到内)

挂职:不是交流制度,不改变原人事关系

出:辞职、辞退、退休

辞职

不得辞职

未满最低服务年限

未满规定脱密期限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

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涉嫌犯罪

辞职 VS 引咎辞职

辞职:辞去公职

引咎辞职:辞去领导职务,仍有公职

辞退

应当辞退

能力不行,态度不好

连续 2 年不称职

旷工连续 15 天或累计 30 天

不得辞退

因公致残

医疗期内

女性怀孕

辞退 VS 开除

辞退:有失业保险

开除:无失业保险

退休

法定退休:达到年龄、丧失能力

自愿退休

管理制度

考核

不称职:降一职

连续 2 年不称职:辞退

优秀、称职:年终奖

回避义务

执行回避

地域回避

乡、县、地级市 / 设区的市

任职回避

直属同一领导

相互直接领导

领导 + 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 + 监管配偶、子女及配偶经营企业

任职禁止义务

在职兼职禁止

工作需要

有关机关批准

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离职任职禁止

对象

辞去公职、退休

排除辞退、开除

时间

原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3 年

其他公务员:2 年

处分制度

处分种类

警告:6 个月,可涨工资

记过:12 个月

记大过:18 个月

降级:24 个月

撤职:24 个月

开除

并处规则

种类不同:重吸收轻

种类相同:不得超过 24 个月

处分程序

初步调查

立案调查:负责人批准

不宜继续履行职责:可以决定暂停履行职务

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退休,可辞去领导职务

讨论决定与通知

负责人集体决定

书面形式通知,处分决定作出之日生效

减轻 VS 从轻

减轻处分:既说(主动交代)又做(有效避免)

从轻处分:只做不说、只说不做

处分解除

期满自动解除

可以晋升工资、级别、职务

不得恢复级别、职务、职级

03 具体行政行为一般理论

判断标准

特定性:约束对象特定(名单中的企业)

抽象行政行为:面向未来可以反复适用

处分性:必然影响权利义务

暴力侵权行为:无主观目的,事实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柔性(建议)

调解:柔性

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

过程性行政行为(拟处罚)

外部性

内部行为:申诉

内外看身份

行政性

仲裁

民诉(法院、检察院)

刑诉(公安局)

成立和生效

成立和生效

成立

作为

不作为

积极不作为:明确拒绝

消极不作为:期满未作出意思表示

生效

原则:一经成立即生效

例外:成立但不生效(附生效条件的行政行为)

效力

拘束力

确定力:过争议期不可诉

执行力

违法性判断

主体违法

事实依据违法

法律依据违法

程序违法

明显不合理:显失公正、滥用职权、畸轻畸重

无效、撤销、废止

无效

无资格、无依据、无可能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有权机关宣告无效

有权机关:行政机关自身、上级机关、法院、被越权机关

可撤销

撤销前合法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赔偿

废止

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

补偿

04 行政许可

概念和特征

特征

外部性

依申请性

授益性

要式性

种类

法律分类

普通许可

形式审查 1 人

实质审查 2 人以上(考试阅卷)

特许:赚大钱

招投标

认可:人

公民考试

组织考核

核准:物

检测、检验

调取证据 2 人以上

登记:工商营业执照

通常只形式审查

其他分类

可否转让

可以转让

不可转让

发放数量

无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

特许:择优,招投标

一般:先到先得

有效期限

不附期限

附期限

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申请

默示视为准予延续

设定和具体规定

设定权:从无到有

经常性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临时性许可

国务院:无限制

及时提请

法律、行政法规

省规章

实施满 1 年

地方性法规

规定权:从粗到细

可以细化

不得抵触(增设行政许可、增设条件)

实施主体

被授权组织

依据:法律、法规,不能是规章

后果: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被委托机关

对象:其他行政机关

后果: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公告

便民措施

一个机关一个许可

多个机关多个许可

集中许可:权利所有权转移,国务院批准

联合许可:权利所有权不转移

统一许可:权利所有权不转移

实施程序

一般程序

申请

原则:可委托

例外:不可委托(护照)

格式文本不收费

受理

受理 / 不受理均应出具加盖印章和日期的书面凭证

错误材料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材料补正告知书 5 日内一次告知,默示视为受理

审查

实质审查:2 人以上

形式审查:1 人以上

决定

书面

准予许可公开,不予许可不公开

如无地域限制,全国范围有效

许可证

加盖印章标签

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

不是所有许可都要颁发

监督检查

违法处理

责令改正

安全隐患:立即改正

吊销:严重违法

撤销 VS 吊销

撤销:违法获得许可

吊销:合法获得许可

撤销 VS 撤回

撤销:违法

撤回:合法,废止

撤回补偿

特许:实际投入

其他:实际损失

收费

绝对禁止:格式文本

原则禁止: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规章、地方性法规无权规定收费

05 行政处罚

特征和种类

惩戒性

目的:惩罚

方式:增加新的负担

滞纳金、社会抚养费、超标排污费、撤销、注销、撤回、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

吊销是处罚

种类

警告

书面

不公开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直接用于违法活动

属于本人所有

责令停产停业

区分: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强制措施)

暂扣 / 吊销许可证

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

其他种类(外国人限期离境)

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设定

规章、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

设定和具体规定

规定权

下位法可以细化上位法

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

设定权

法律:所有

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外

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其他种类处罚外

规章:可设定警告、一定数量罚款

实施

实施主体

集中实施(城管)

主体

国务院、省政府决定

权限

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国家垂直领导部门只能本部门行使

许可 VS 处罚

处罚:国务院、省政府决定

许可:国务院批准,省政府决定

实施程序

一般程序

调查

2 人以上

证据登记保存: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负责人批准,7 日

审核

初次从事审核人员,过法考

决定

原则:负责人决定

例外:较重处罚,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原则:当面送达

例外:当事人不在场,7 日内送达

简易程序

限制

一般罚:公民 50 以下,单位 1000 以下

治安罚:公民 200 以下

程序

一人执法

当场处罚,当场送达

报行政机关备案

听证程序

范围

行政许可:依职权 / 依申请

行政处罚:只有依申请

一般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治安罚:吊销许可证、2000 以上罚款

拘留:不需要告知,但可以听证

组织程序

行政许可:5 日内申请,7 日前通知时间地点,20 日内组织听证会

行政处罚:3 日内申请,7 日前通知时间地点

案卷排他原则

行政许可:有规定

行政处罚:无规定

实施规则

处罚时效

2 年内发现

治安管理处罚 6 个月

一事不再罚(罚款)

申辩不加重

折抵制度

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有期

行政罚款折抵刑罚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

调查

传唤

违法行为人,证人、受害人不可传唤

现场发现违法,可以口头传唤(行政机关唯一口头)

询问

不超过 8 小时,可能适用拘留不超过 24 小时

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字

检查

原则:2 人 2 证,工作证件、检查证明

例外:2 人 1 证,确有必要立即检查,工作证件

检查公民住所:县以上公安机关文件

扣押

直接用于违法活动

属于本人所有

决定

无法当场:2 日内送达

抄送受害人

调解

柔性,无法强制

达成协议后不履行:民事诉讼

执行

罚款:罚执分离

暂缓执行:很难暂缓

06 行政强制

概念和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 VS 行政强制措施

基础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先有基础决定

行政强制措施:无基础决定

行为目的

行政强制执行: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控制、预防

时间长短

行政强制执行:永久性

行政强制措施:暂时性

行为阶段

强制措施 → 行政处罚 → 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 VS 处罚

处罚:暂扣 6 个月(题目有期限)

行政强制措施:扣留(题目无期限)

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

限制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行政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代履行、执行罚(滞纳金、加处罚款)

直接强制:划拨、拍卖、排除妨碍(拆房)

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一律由法律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所有

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冻结外

地方性法规:查封、扣押

规章: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

授权: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地方性法规无权

委托:禁止

集中实施:有集中处罚权,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一般程序

报批

原则:实施前报负责人批准

例外:紧急情况事后报批

限制财产:24 小时

限制人身:立即补办

笔录

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字

当事人不在场: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字

不在场见证人签字,而非当事人不签字时见证人签字

没有听证程序:来不及

查封、扣押特别程序

形式:当场交付决定书及一式两份清单

期限:30 日 + 30 日

费用:不收费

保管:行政机关自己或委托第三人

后续处置

违法:没收、销毁

不违法:退还

补偿: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

间接强制执行

一般行政机关均有

直接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自行强制执行

人身强制:公安、国安

存款划拨:税务、海关

拆除建筑:县以上政府

法律无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普遍赋权:拍卖权

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不履行

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程序

自行强制执行

一般程序

前提

行政机关有自行执行权

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不因起诉、复议影响执行步骤)

步骤【主观题】

书面催告

当事人陈述、申辩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比例原则

执行方式限制

分阶段履行

减免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本金不减)

执行时间限制

不得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强制执行

紧急情况除外

执行手段限制

不得对居民停水电热气

执行标的限制(拆房子)

公告

不复议、不诉讼、不拆除

特别程序

金钱给付义务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告知

数额不超过本金

超过 30 日催告

仍不履行可拍卖、划拨

代履行

条件

危害交通安全、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破坏

行政机关自己或委托第三人

规则

决定、送达

再催告:提前 3 日

派员监督

确认

收费

立即代履行

唯一特例:需要执行,无基础决定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法院的非诉执行

条件

主体

无直接强制权的机关

税务、海关

时间

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

期满后 3 个月内

程序

催告后 10 日

管辖:基层法院

审查

书面审查:7 日内裁定

明显违法,转入实质审查:30 日内裁定

紧急情况

院长批准

5 日内

收费

合理费用

被执行人承担

07 政府信息公开

公开主体和内容

主管部门:办公厅

公开主体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有制作和保存,制作机关公开

共同行为,牵头机关公开(征求其他机关意见,15 工作日内未回复视为同意)

公开范围

一律不:国家秘密

原则不: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自己愿意 / 公共利益除外

行政机关书面征求,权利人 15 工作日提出意见

逾期未提出,行政机关权衡判断

可以不:内部事务信息(人事、后勤)、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

主动公开程序

公开内容

重点公开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公务员

乡镇政府

地、房

酬劳、社会救助

公开程序

公开期限:20 工作日

公开场所: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府服务场所

申请公开

申请

可口头

口头情形: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复议、国家赔偿

提交身份证明

公开期限

能当场则当场

不能当场 20 + 20

答复方式

公开

根据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提供形式

不收费,数量频次超过合理范围收取信息处理费

含有不应公开内容,能够区分处理,提供可以公开内容

不公开:可诉

材料补正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公开申请

特殊情况

滥用申请权

申请加工分析信息

申请动机不单纯

申请已公开信息

信息有误,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

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可以转送有权机关或告知申请人

公开监督制度

期限

政府部门:1 月 31 日

地方政府:3 月 31 日

救济途径

向上一级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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