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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行政救济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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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中所存在的争议和诉讼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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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行政》 行政救济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08 争讼主体

被告和被申请人

直接起诉

共同行为

漏告

原告同意:追加被告

原告拒绝:列为第三人

错告

原告同意:变更被告

原告拒绝:裁定驳回起诉

假共同行为

被告:行政主体

第三人:非行政主体

经批准(经市公安批准,县公安罚王某 500)

诉讼:看名义

复议:告上级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公安局、派出所)

诉讼:派出所

复议:派出所,种类越权时是公安局

开发区

国务院、省政府设立(≈ 区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能部门作被告

非国务院、省政府设立(≈ 临时机构)

取得有效授权:开发区管理机构作被告,职能部门不作被告

未取得有效授权:设立政府作被告

房屋征收

被委托人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经过复议后再起诉

复议改变:单独告(结果改变)

复议维持:共同告(结果没变,程序可变)

漏告

原告同意:追加被告

原告拒绝:列为共同被告

复议不作为:择一告(未实质审理)

原告和申请人

概念

行政相对人:具有原告资格

行政相关人

侵权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亲属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

物权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公平竞争:具有原告资格

合同关系

有民诉,没行政

没民诉,有行政

组织的原告资格

非营利法人:自己的名义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的名义

如业主委员会不起诉,面积或户数过半数业主诉讼

股份制企业:企业的名义

中外合资:企业 / 自己的名义

非国有企业:企业 / 法定代表人自己的名义

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同意

追加共同被告

原告同意:追加被告

原告拒绝:追加第三人

追加共同原告

原告同意:追加原告

原告拒绝:追加第三人

第三人

种类

原告型第三人

与原告利益相反:追加第三人

与原告利益一致

原告同意:追加原告

原告拒绝:追加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

假共同行为的非行政组织

漏告,原告拒绝追加被告

两个行政机关相互矛盾,非被告行政机关第三人

复议改变再起诉,复议机关被告,原机关第三人

参加诉讼程序

时间:一审

方式

申请参加

通知参加

应当通知:同一个行政行为

可以通知:同一类行政行为

复议

第三人只有可以通知

管辖法院

级别管辖

原则:基层法院

例外:中级法院

级别高:县以上政府(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部门

性质特:海关、证交所

有涉外:涉港澳台外

复议维持,以原机关级别确定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

原告就被告

特殊地域

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所在地

不动产所在地

经过复议

原机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便利原告)

限制人身自由:关了的人诉关了的强制措施

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

原告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拘留不是强制措施

做题步骤

前置:先被告,后管辖

顺序:先级别,后地域

级别:先中级,后基层

地域:不动产 - 复议 / 限制人身 - 被告所在地

行政复议机关

两个上级机关

政府工作部门 -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一个上级机关

省级一下政府 - 上一级政府

国家垂直领导机关 - 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税务、金融、外汇、国安

自己作为复议机关

省部级机关

特别情况

多个行政机关 - 共同上级机关

派出所 - 县公安 + 县政府

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

诉讼:10 人以上,2-5 人(同民诉)

复议:5 人以上,1-5 人

法院依职权指定

诉讼代理人

委托 1-2 人

诉讼:他人代书,自己按印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可以口头委托近亲属

复议:公民可以口头委托

09 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可受案

行政合同可受案

抽象行政行为附带性受案

起诉条件

对象: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除外

时间:一审,有理由也可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管辖法院

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管辖法院

审查程序

发现文件可能不合法,应当听取意见

制定机关申请陈述意见,应当准许

处理结果

不适用

提建议

告领导

结果执行

60 日内

情况紧急,制定机关或上一级机关立即停止执行

结果备案

报上一级法院备案

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报最高院、省高院

复议区别

能管就管

不管再转

10 争讼程序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程序衔接

自由选择

一般情况

复议

诉讼

诉讼

特殊情况(省部级自己作为复议机关)

省部复议

国务院裁决

诉讼

诉讼

复议前置

自然资源

行政确认(给了别人)

已经取得

自然资源使用权或所有权

涉及纳税

例外:处罚、强制、反倾销税

反垄断法

复议终局

出入境管理机关

外国人

限制人身自由

行政复议程序

一般程序

申请:60 日

受理:5 日

不受理:再上级机关,责令或直接复议

审理:2 人实质审查

听证

主动听证

依原告申请

被告无申请

决定:60 + 30,法律可规定更短

特别程序

撤回

终止

不得再提出复议,违背真实意思表示除外

调解

范围:自由裁量(非羁束行为)、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后果:强制执行

中止 VS 终止

行政转刑事

复议:终止

诉讼:中止

自然人死亡:中止

满 60 日原因未消除:终止

行政诉讼程序

一审

起诉

复议后起诉

作为:决定之日 15 日

不作为:届满之日 15 日

诉不作为

明确拒绝:拒绝之日 6 个月

默示拒绝

有履行期:履行期届满 6 个月

无履行期:申请满 2 个月后 6 个月

紧急情况:当时便可,6 个月

诉作为

全知道(知道内容 + 知道诉权):行为作出起 6 个月

知一半(知道内容 + 不知诉权):知道诉权起 6 个月 + 知道内容起 1 年

全不知(不知内容 + 不知诉权):知道内容起 6 个月 + 行为作出起 5 年(不动产 20 年)

受理 / 立案

处理方式

当场或 7 日内能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登记立案

当场能判断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立案,载明理由

当场或 7 日内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先予立案

起诉状或材料欠缺

材料补正告知

补正:登记立案

不补正

退回起诉状

坚持起诉,不予立案,载明理由

救济途径

不立案: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受理瑕疵:向上级法院投诉

不立不裁: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应当审理或指定其他下级法院审理

审理程序

庭前程序

流程

被告 15 日内提交答辩状

开庭前 3 日前传票传唤当事人

新诉讼请求

原则:不予准许

例外:行政赔偿程序一审结束前提出,非判决作出前提出

传票 VS 通知书

传票:当事人

通知书:证人

普通程序

审理对象

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

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复议决定合法性

审理方式

必须言词审理

原则公开审理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法定简易:一审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

当场作出

2000 以下

政府信息公开

协定简易:一审案件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排除条件

二审、发回重审、再审

区别:民诉要求基层法院,行政无要求

审理期限

45 日内,无当庭宣判要求

区别:民诉 3 个月,有当庭宣判要求

通知方式

可以口头

裁判文书不得口头

举证期限

法院确定或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允许,不得超过 15 日

程序转化

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二审

上诉主体

原告、被告、第三人

审理方式

原则:开庭

例外:没有新事实,可以书面

审理对象

一审判决和被诉行为合法性全面审查,不局限于上诉范围

区别

民诉二审:上诉范围

刑诉二审:一审判决全面审查

行政诉讼特别程序

撤诉

申请撤诉

时间:一审、二审、再审、辩论终结

不诉不理:旧的审不审看撤不撤,新的审不审看诉没诉

视为撤诉

传票传唤拒不到庭

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不交诉讼费

撤诉后果

不得重新起诉

不交诉讼费除外

缺席判决

被告缺席:法院公告,提出处分的司法建议

原告缺席:视为撤诉

先予执行

条件

救命钱(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

程序

书面申请

不必提供担保

救济

可以申请司法复议一次

被告可提

调解程序

可调:自由裁量(行政处罚)、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不可调:羁束行为(行政许可)

行政首长出庭制

行政首长:正职、副职、分管负责人

不能出庭,提交说明,加盖机关印章或签字

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行政编制身份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具体承办机关工作人员,视为政府相应工作人员

不占用诉讼代理人名额

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

分别审理

合并审理

适用前提

行政行为与民事纠纷具有关联性

当事人在一审开庭前提出或在审理案件中同意

同一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不能超起诉期限

行政立案没有专属管辖

未约定仲裁

未提起民事诉讼

救济途径

可申请复议一次

立案审理裁判

原则:分别立案、合并审理、分别裁判

例外:合并立案、合并审理、合并裁判(行政裁决)

11 证据制度

证据的种类

书证:非原件盖章

物证

视听资料: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

证人证言:败诉方承担费用

鉴定意见:鉴定人员签名「和」鉴定部门盖章

电子数据

现场笔录:当事人拒签注明原因

勘验笔录:法院

外文证据:翻译机构盖章「或」翻译人员签名

举证与证据补充(不利被告)

举证责任

被告

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

第三人可提供证据

复议维持

原行为合法性:原行为机关、复议机关

复议决定合法性:复议机关

原告

存在起诉条件

损害结果

举证期限

被告:15 日内

原告:开庭前或法院指定交换证据之日

一审证据补充

被告

原则:不允许补充

例外:原告提供新证据,可补充

原告

原则:可以补充

例外:应提出而不提出证据,不予采纳

取证、质证、认证

证据调取

主动调取:不质证

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权益

程序性事项

申请调取:当事人质证

原告、第三人申请

被告不可申请

责令提交证据

主动责令

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权益

申请责令

原告、第三人申请

被告不可申请

申请人预付费用

举证期限内提出

质证

一般质证

涉密质证:不公开质证

申请执法人员出庭说明:不是作证

认证

无效力

非法手段取得

片面效力(可证明违法,不可证明合法)

例外:复议机关证据,可作为复议决定、原行政行为合法依据

弱效力(将信将疑)

未成年

亲属关系

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

难以识别是否修改

无法与原件核对

一方改动,对方不予认可

12 法律适用制度

法律法规:依据,必须适用

规章:参照,选择适用

其他规范性文件:参考

13 争议结果

一审判决

形式

合法:驳回请求

违法

作为

能撤销:撤销

不能撤销:确认

撤销造成重大损害(楼不能炸)

被诉行为已被撤销、改变

不具有可撤销内容(限制人身自由已执行完毕、保护善意第三人)

程序轻微违法,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通知、送达程序轻微违法

无效行政行为

处罚显失公正、其他行为款额有误:可撤可变

不作为

能作为:作为

知道做啥:履行判决(行为)、给付判决(钱)

不知做啥:重新处理

不能作为:确认

说明

撤销判决

重作判决:不得与原行为基本相同

撤销与确认无效转换

撤销 → 无效:无效

无效 → 撤销

同意变更:撤销

拒绝变更:驳回请求

变更判决:上诉不加刑,抗诉可加刑

确认违法或无效:赔偿

复议维持再起诉

原行为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

复议维持:裁定驳回

原行为合法:裁定驳回

复议维持合法:裁定驳回

复议维持程序违法:确认违法或撤销

原行为作为违法:撤销

复议维持违法:撤销

原行为不作为违法:履行或给付

复议维持违法:撤销

复议改变再起诉

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或恢复原行为效力

二审判决

一审遗漏赔偿请求

欺软:不应赔偿,驳回请求

怕硬:应当赔偿,调解 / 发回重审

14 行政公益诉讼

提出主体

民诉:有关组织

行政诉讼:检察院

提起程序

民诉:公告

行政诉讼:检察建议

2 个月

紧急情形 15 日

管辖法院

被诉机关所在地

基层法院

庭前程序

开庭前 3 日

出庭通知书

二审程序

一审检察院:出庭

上级检察院:参加

一审判决

法院

告知政府或上级部门

15 国家赔偿

总论

概念

行政赔偿

司法赔偿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事实行为)

结果责任(错捕错判):不看事中看事后,没罪关了就要赔

违法拘留:违法责任

超期拘留:结果责任

违法责任

构成要件

主体

行为

因果关系

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死亡、丧失行为能力,举证责任倒置

损害结果

行政赔偿

赔偿请求人(原告)

赔偿义务机关(类似被告)

原行为 + 复议加重损害:按份责任

程序

一并提出

单独提出:知道或应当知道 2 年内

先行处理程序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审 3 个月

二审 2 个月

司法赔偿

范围

刑事司法

人身自由权

违法拘留:超期拘留、违反措施赔

错捕错判:没罪关了就要赔

关:实际羁押

免罪:赔后不赔前

判决生效界定前后

财产权

生命健康权

民事、行政司法

义务机关

原则:谁做谁赔

例外:限制人身,后置原则(谁最后作有罪决定)

程序

非法院(公检)

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县公安)

上一级机关复议(市公安)

向同级法院申请(市中院)

法院

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县法院)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市中院)

说明

取消确认违法程序

被申请人只能委托自身工作人员,不能委托律师

赔偿项目、标准、支付

侵犯人身自由:决定赔偿时上年度平均工资

造成身体伤害:不超过上年度平均工资 5 倍

造成死亡:上年度平均工资 20 倍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4 级伤残:上年度平均工资 10-20 倍

部分丧失丧失劳动能力

5-6 级伤残:上年度平均工资 5-10 倍

7-10 级伤残:上年度平均工资 5 倍以下

生活费:无,仅全残才有

精神损害(严重结果)

剥夺人身自由

侵害生命健康权

侵害财产权

原则:只赔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停产停业期间必要费用

例外:赔偿间接损失(利息)

现金:1 年期利息

合法存款:约定利息

贷款:贷款利息

拍卖

行政赔偿、刑事司法赔偿:拍卖拍多少赔多少,变卖赔差额

民事司法赔偿、行政司法赔偿:合法拍卖拍多少赔多少,变卖、违法拍卖赔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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