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专业知识中有关第十七章的思维导图,包括劳动争议及其处理制度、劳动争议的基本特征、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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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专业知识第十七章思维导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
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没有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
2.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3.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与劳动权利和义务有关
(一)合法的原则
(二)公正的原则
(三)及时的原则
(四)着重调解的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
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时间有争议的,可申请仲裁
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做出裁决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一)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由于调解程序不是必经程序,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其他调解组织
是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委员会之间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体现了“三方原则”
(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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