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办公中税务稽查执行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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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公:税务稽查执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案件执行的受理
处理意见:
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处理文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稽查结论
(一)受理范围:
1.已审结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2.由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的其他案件。
(二)受理审核:
审核文书的正确性
(三)受理手续:
移送清单
(四)确定人员:
两名及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利害关系回避
二、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
(一)送达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
(二)税务处理文书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
送达后,办理《送达回证》,接收人签收
是一种常用的基本送达方式。
接收人签收方式:
(1)公民——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送达日期: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
2.留置送达
(1)前提:拒绝接收税务处理文书,把处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
(2)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应是税务部门以外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3)留置送达和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
——受托机关责任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备注,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
——通过邮政部门,挂号寄给受送达人。
——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将挂号件回执粘贴在送达回证上存查。
5.公告送达
——以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等方式,将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
——适用情形:
(1)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2)采用本节所述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三)税务处理文书送达期限
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文书后,7日内送达给当事人特殊情况,稽查局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
(四)税务处理文书送达回证
填制回证是送达文书时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三、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
税务处理决定文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决定所规定的内容执行。
(一)税务处理决定执行
被执行人应按照税务处理决定的要求,将缴库凭证的复印件连同税务稽查调整账务记录复印件报送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应按照税务稽查取证的要求收集缴库凭证的复印件及调账凭证复印件,并归入案卷存档。
(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
(三)执行终结
1、制作《执行报告》
2、移交归档
一、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一)法律依据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征管法》若干条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方式: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
1.实施方式:
(1)扣缴税款
(2)拍卖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
2.应注意的事项:
(1)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3)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4)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扣押、查封后,纳税人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5)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
(6)被执行人或其家属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价值应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8)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
(9)剩余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二、司法强制执行
前置条件:
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予履行,
税务机关填制《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罚款解缴入库。
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注意:
1.要以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名义申请。
2.被申请人必须是予以税务行政处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
3.被申请人不履行税务行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一般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稽查局有查补的税款及滞纳金强制执行的权力。
一、税收代位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行使代位权。
二、税收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
(1)放弃到期债权,或
(2)无偿转让财产,或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
三、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一)税收代位权:针对的是纳税人的消极行使债权的行为,不会加重第三人的负担,对纳税人利益也无实质性损害。
(二)税收撤销权:针对的是纳税人的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相关利益:
(1)限制纳税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
(2)可能影响纳税人与第三人建立的法律关系,与纳税人的交易安全有着密切的关系。
【注意】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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