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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税务稽查审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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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税务稽查审理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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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政府税务稽查审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审理受理

接收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并进行登记的工作过程。

由各级稽查局专门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审理

(一)条件审核(注意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形)

1.不予受理情形(即:审核涉税案件调查是否终结)

(1)调查尚未查结

(2)未制作《稽查报告》

(3)涉税事项尚未有结论案件

(4)退回补证,实施部门未作出补充稽查报告

2.敦促补办情形(即:审核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立案)

对达到立案标准但未立案的,应立案手续后再提请(不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而是督促补办)

(二)案卷审核

——退回补正后再送审:

审核案卷是否已经整理、归纳,移交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有无短缺、遗漏。

( “退回补正”和“不予受理”是有区别的。我的理解是“不予受理”的原因是调查尚未终结的问题,而“退回补正”属于调查终结后的问题,记住这个区别,就不混淆了)

(三)受理手续

稽查实施部门送审的案件全部符合审理要求的,审理部门必须受理。

送审时填写交接单,双方签字盖章

(四)人员确定

审理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案件的审理。

在进入审理前,审理部门必须先确定审理人员,这是审理实施的前提。

二、审理范围

(一)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案

经查未发现问题

(二)决定不予立案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

有违法行为,但较轻,未达到立案标准

(三)批准立案稽查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

有违法行为,情节重,达到立案标准

三、审理程序:三个层次

(一)一般性案件:内设的审理部门专人审理

——制作《稽查审理报告》——报稽查局长审定

(二)涉案税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案件、疑难案件:

由审理部门提请稽查局集体审定。

(三)重大案件以及稽查局难以确定的疑难案件:

由稽查局提请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

四、审理内容

——稽查审理的客体是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涉税事实

(一)稽查对象主体 准确

审: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重点查:名称变更、重组行为、分支机构)

《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稽查报告》

(二)执法程序 合法

审:

1.立案审批表(确定程序是否合法)

2.《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确定程序是否合法)

3.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确定是否经过审批

4.文书送达

5.出示证件及告知义务

6.退还账簿资料时限等

(三)事实 清楚

1.事实清楚,是指《税务稽查报告》所认定的涉税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

2.“事实”是指“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3.稽查审理的主要工作——认定涉税案件的法律事实是否清楚。

运用逻辑法则、自然法则和经验法则

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让法律事实尽可能地符合客观事实

(四)证据 确凿

合法、完整、充分、有效

是否足以支持所证明事实的存在?

逻辑关系

证据与事实

证据与证据

主证与佐证

(五)数据 准确

审:

税种认定

税目确定

税率适用

税额计算

已纳税款、未缴税款或未扣未缴税款

计税依据、税款所属期

(六)适用法律 准确

1.完整引用: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引用;

2.正确引用: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3.规范引用:是否规范引用法律法规,是否列明法律法规的名称和相关的条款;

4.位阶引用:法律法规的位阶引用是否符合要求,有上位法的是否先引用上位法等。

(七)资料是否齐全

1.包括税务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材料三类。

2.税务稽查报告和证据材料是案件资料的主体部分。

(八)文书是否规范

(九)处理意见是否得当:依据主要包括

1.认定的违法性质;

(1)证据确凿的法律事实;(2)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2.违法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违法后果;

3.稽查对象在违法行为中应承担的责任;

4.其他因素:稽查对象以往执行税法的表现;稽查对象对其违法事实的认识态度和改正错误表现等。

五、审理处理

(一)有涉税问题并需要对其行政处罚的案件

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拟处罚标准和金额,并告知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及时效。

如有异议:

1.陈述申辩

自行提供或到税务机关陈述申辩,《笔录》

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2.听证:实践中很少要求听证

(二)无问题案件

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审慎:选案准确率考核,如未发现问题,说明选案失败,

是谁的问题:选案科?检查科?审理科?纳税人?

一般不会做出查无问题的结论

(三)涉嫌犯罪的案件

填制《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移送司法机关。

2009年《刑法》第201条第一款修改为: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额,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

六、证据的审理

(一)证据审理的基本方法

1.运用适当的方法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真实、合法、有效证据,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虚假、无效的证据。

2.基本方法主要有:

(1)逐证审查;

(2)比较印证;

(3)综合分析

在不同涉税案件中可有所侧重,交叉和分步运用

只有孤立的证据或者仅达到概括性的确认,是不应据以定案的。

(二)各类证据的审理

1.书证的审理

(1)产生过程;

(2)内容;

(3)获取过程;

(4)与其他证据间的关系。

2.物证的审理

(1)合法性;

(2)真实性;

(3)证明力。

3.视听资料的审理

(1)形成背景;

(2)收集过程;

(3)内容

4.现场检查记录的审理

(1)内容是否完整和真实;

(2)记载是否准确;

(3)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4)与其他证据对比。

5.鉴定结论的审理

(1)鉴定人的鉴定资格;

(2)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和真实可靠;

(3)是否科学充分,论据与结论是否矛盾。

6.证人证言的审理

(1)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言的内容和来源;

(3)证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7.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的审理

(1)动机与目的

(2)陈述申辩内容

(3)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七、审理期限

(一)法定期间:接到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审理完毕。

(二)指定期间:(不算在10日内)

1.稽查人员增补证据资料的时间;

2.因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的时间;

3.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的时间。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理任务的,审理人员应制作《稽查审理延期审批表》,在报经稽查局长批准后可予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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