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政府税务稽查审理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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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税务稽查审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接收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并进行登记的工作过程。
由各级稽查局专门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审理
(一)条件审核(注意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形)
1.不予受理情形(即:审核涉税案件调查是否终结)
(1)调查尚未查结
(2)未制作《稽查报告》
(3)涉税事项尚未有结论案件
(4)退回补证,实施部门未作出补充稽查报告
2.敦促补办情形(即:审核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立案)
对达到立案标准但未立案的,应立案手续后再提请(不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而是督促补办)
(二)案卷审核
——退回补正后再送审:
审核案卷是否已经整理、归纳,移交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有无短缺、遗漏。
( “退回补正”和“不予受理”是有区别的。我的理解是“不予受理”的原因是调查尚未终结的问题,而“退回补正”属于调查终结后的问题,记住这个区别,就不混淆了)
(三)受理手续
稽查实施部门送审的案件全部符合审理要求的,审理部门必须受理。
送审时填写交接单,双方签字盖章
(四)人员确定
审理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案件的审理。
在进入审理前,审理部门必须先确定审理人员,这是审理实施的前提。
(一)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案
经查未发现问题
(二)决定不予立案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
有违法行为,但较轻,未达到立案标准
(三)批准立案稽查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
有违法行为,情节重,达到立案标准
(一)一般性案件:内设的审理部门专人审理
——制作《稽查审理报告》——报稽查局长审定
(二)涉案税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案件、疑难案件:
由审理部门提请稽查局集体审定。
(三)重大案件以及稽查局难以确定的疑难案件:
由稽查局提请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
——稽查审理的客体是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涉税事实
(一)稽查对象主体 准确
审: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重点查:名称变更、重组行为、分支机构)
《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稽查报告》
(二)执法程序 合法
审:
1.立案审批表(确定程序是否合法)
2.《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确定程序是否合法)
3.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确定是否经过审批
4.文书送达
5.出示证件及告知义务
6.退还账簿资料时限等
(三)事实 清楚
1.事实清楚,是指《税务稽查报告》所认定的涉税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
2.“事实”是指“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3.稽查审理的主要工作——认定涉税案件的法律事实是否清楚。
运用逻辑法则、自然法则和经验法则
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让法律事实尽可能地符合客观事实
(四)证据 确凿
合法、完整、充分、有效
是否足以支持所证明事实的存在?
逻辑关系
证据与事实
证据与证据
主证与佐证
(五)数据 准确
审:
税种认定
税目确定
税率适用
税额计算
已纳税款、未缴税款或未扣未缴税款
计税依据、税款所属期
(六)适用法律 准确
1.完整引用: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引用;
2.正确引用: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3.规范引用:是否规范引用法律法规,是否列明法律法规的名称和相关的条款;
4.位阶引用:法律法规的位阶引用是否符合要求,有上位法的是否先引用上位法等。
(七)资料是否齐全
1.包括税务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材料三类。
2.税务稽查报告和证据材料是案件资料的主体部分。
(八)文书是否规范
(九)处理意见是否得当:依据主要包括
1.认定的违法性质;
(1)证据确凿的法律事实;(2)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2.违法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违法后果;
3.稽查对象在违法行为中应承担的责任;
4.其他因素:稽查对象以往执行税法的表现;稽查对象对其违法事实的认识态度和改正错误表现等。
(一)有涉税问题并需要对其行政处罚的案件
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拟处罚标准和金额,并告知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及时效。
如有异议:
1.陈述申辩
自行提供或到税务机关陈述申辩,《笔录》
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2.听证:实践中很少要求听证
(二)无问题案件
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审慎:选案准确率考核,如未发现问题,说明选案失败,
是谁的问题:选案科?检查科?审理科?纳税人?
一般不会做出查无问题的结论
(三)涉嫌犯罪的案件
填制《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移送司法机关。
2009年《刑法》第201条第一款修改为: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额,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证据审理的基本方法
1.运用适当的方法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真实、合法、有效证据,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虚假、无效的证据。
2.基本方法主要有:
(1)逐证审查;
(2)比较印证;
(3)综合分析
在不同涉税案件中可有所侧重,交叉和分步运用
只有孤立的证据或者仅达到概括性的确认,是不应据以定案的。
(二)各类证据的审理
1.书证的审理
(1)产生过程;
(2)内容;
(3)获取过程;
(4)与其他证据间的关系。
2.物证的审理
(1)合法性;
(2)真实性;
(3)证明力。
3.视听资料的审理
(1)形成背景;
(2)收集过程;
(3)内容
4.现场检查记录的审理
(1)内容是否完整和真实;
(2)记载是否准确;
(3)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4)与其他证据对比。
5.鉴定结论的审理
(1)鉴定人的鉴定资格;
(2)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和真实可靠;
(3)是否科学充分,论据与结论是否矛盾。
6.证人证言的审理
(1)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言的内容和来源;
(3)证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7.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的审理
(1)动机与目的
(2)陈述申辩内容
(3)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一)法定期间:接到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审理完毕。
(二)指定期间:(不算在10日内)
1.稽查人员增补证据资料的时间;
2.因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的时间;
3.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的时间。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理任务的,审理人员应制作《稽查审理延期审批表》,在报经稽查局长批准后可予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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