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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知识管辖的一般原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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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hiro 浏览量:22022-11-22 16:5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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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的一般原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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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管辖的一般原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级别管辖——上下级法院

基层法院

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诉讼

中级人民法院

级别高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为被告

不包括行政府的工作部门(比如公安局、卫生局)

性质特

海关处理的案件、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

专门(海事、军事、铁路)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

人数多

重大共同诉讼

有涉外

涉港澳台外案件(含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案件、部分反补贴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地域管辖——不同区域法院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即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

不动产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

经复议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由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得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关了的人去诉关了的强制措施

管辖恒定

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

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认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又称交叉异地管辖

共同管辖

原告选择

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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