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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知识点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管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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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总结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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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会计知识点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纳税人出租取得的不动产。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2.不适用于: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

(二)计税方法和应纳增值税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包括房企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提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计税方式:纳税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0%)×3%

一般纳税人不同计税方法税务处理

①简易

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5%

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与预缴相同

②一般

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10%)×3%(预征率)

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10%)×10%-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简易计税办法的不同税务处理

①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出租非住房

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同预缴税款(个人除外)

②个人、个体户出租住房

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同预缴税款(个人除外)

注:其他个人不动产经营租赁——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不需申报。

(三)发票的开具

1.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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