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律制度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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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私法
财产法
存在大量强制性规范
具有较强的本土性色彩
物的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
主物与从物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于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原物与孳息
天然孳息
有约依约,无约定有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法定孳息
有约依约,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交易习惯取得
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妨害排除力
取得
原始取得:非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独立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变动
变动的原因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原则
公式原则和公信原则
丧失
绝对消灭:因标的物灭失而无权自身不复存在
相对消灭
物权虽与原权利人相分离,但物权本身并未消灭,实为物权主体的变更
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后,产生效力
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因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而发生时不动产物权变动
因继承而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而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类型
总登记
首次登记(初始登记)
他项权力登记(他物权登记)
转移登记(过户登记)
变更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注销登记(涂消登记)
一般规定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特别规定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标的物返还请求权
请求人向相对人主张标的物返还请求权,须举证证明自己是物权人或依法律规定可以行使标的物返还请求权人
妨害排除请求权
以妨害的存在为前提
妨害排除请求权不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人只能请求除去妨害的因素
消除危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
以危险的客观存在为前提
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
让与人无权处分
须受让人自无处分权人取得占有或接受转移登记
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受让人善意
拾得遗失物
拾得人或有关部门的义务
返还义务
通知或公告义务
保管义务
拾得人或有关部门的权利
费用偿还请求权
报酬支付请求权
注: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按份共有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常见共同共有形态: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依法享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居住权
按照合同约定,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得以占有、使用并排除房屋所有权人干涉的用益物权
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用遗嘱方式设定,不得转让、继承
地役权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
可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不可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
抵押物所生孳息
从物
添附物
代位物
抵押权设立后新增的建筑物
质权
动产质权
动产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权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无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留置权
留置权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留置物灭世、损毁而无代位物
与留置物有同一法律关系的债权消灭
债务人另行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实现留置权
注: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清偿顺序:留置权-价款债权抵押权-先登记/第四章 先交付的抵押权/质权
占有的分类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自主占有、他住占有
直接占有、间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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