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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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拟交付运输的危险货物,应当具有适当的标记、标志、标牌、运输单证的说明和证明,或达到《国际危规》第五章的运输条件。
运输单证可以手写、电子数据处理EDP或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形式
运输单证内容:托运物质、材料或物品的正确运输名称和联合国编号,如是海洋污染物还应标明“海洋污染物”。货物包件(包括IBCs)上要标注正确运输名称。
集合包件和成组货物的使用
按照《》第5.2章要求进行标记、标志包件内每一件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和联合国编号
“集合包件”OVERPACK字样
混合包装
危害性已反映在主危险性标志上时,不必再贴副危险性标志
未清洁的空包装或组件
除第7类外,装过危险货物的包装,包括IBCs,须按对危险货物的要求加以识别、标记、加贴标志和标牌,除非已采取如清洗、清除其蒸气或盛装非危险物质等措施消除危险。
用于放射性材料运输的包装不得用于其他货物运输除非:对于γ和β辐射源及低毒α辐射源,其量低于0.4Bq/cm2,对于α辐射源,其量低于0.04Bq/cm2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曾载运过危险货物的空包装或者空容器,未经清洁或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危险性,应视为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或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