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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内容分解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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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总则全内容知识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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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刑法总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绪论

基础论

形式

单行刑法

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附属刑法

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律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或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刑法典

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典

特征

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总和。在我国,刑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人民的意志制定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目的论

刑法目的

刑法任务

保护任务

经济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权利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秩序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政治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惩罚任务

运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刑法发挥的作用

效力

空间效力

属人原则

本国公民的犯罪

保护原则

侵害本国利益的犯罪

普遍原则

侵犯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

属地原则

本国领域内的犯罪

时间效力

失效时间

自然失效:新法施行后取代了有关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明示失效: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自何日起失效

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新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原则

生效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之后一段时间生效

解释

解释的方法

论理解释

扩大解释

缩小解释

当然解释

比较解释

历史解释

目的解释

文理解释

字面含义

解释的效力

司法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

学理解释

机关、团体和个人

立法解释

立法机关

基本原则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与刑事责任相适应

主观恶性深浅、再次犯罪的危险性大小

与所犯罪行相适应

客观犯罪行为

罪刑法定原则

法定化

明确化

反对事后法

反对类推

禁止绝对不确定的刑罚

合理化

体系

分则

保护法益

总则

基本制度 保障人权

机能

保护机能

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保障机能

犯罪人: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

普通人: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

规制机能

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约束的机能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犯罪论

什么是犯罪

三个基本特征

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

刑罚惩罚性

某种危害行为触犯刑法时,就应承担刑罚的法律后果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

人的具体行为

“但书”规定

宏观标准

三个有利于

程度限制

合理定量

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定罪标准:犯罪构成

分类

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特征

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的前提

法定

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明文规定

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意义

量刑

通过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罪轻与罪重,为正确量刑提供依据

理论

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实践

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

定罪

犯罪构成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犯罪构成是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

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标准

要件

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特征

有意性

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

有害性

危害行为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有体性

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和消极的活动

分类

不作为

不纯正不作为

纯正不作为

作为

概念

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危害结果

意义

危害结果

形态

以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标志

实害结果

量刑

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形态

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定罪

危害结果是一些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

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

类型

关联方式

直接结果vs间接结果

严重程度

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vs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表现形式

实害结果vs危险结果

现象形态

物质性结果vs非物质性结果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结果vs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因果关系

相对性

必然性

复杂性

-因多果

一果多因

客观性

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 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

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

变更处理

"三销 "破产

按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单位合并

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以自然人犯罪认定的情形

主要活动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个人获利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资格缺失

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

主要目的

个人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构成要件

主观条件

既可故意,又可过失。但应为单位或者单位的大多数成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律规定

要求明文规定,否则只有自然人可构成犯罪

处罚规定

例外

刑法分则有特殊规定的,实行“单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

原则

一般“两罚”原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

特别提醒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

主体条件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自然人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

开始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经疯——不负刑事责任

醉酒后——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常时——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2不满14岁,2种行为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已满14不满16岁,8种行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

故意杀人

已满16岁,完全负刑事责任

小于12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

犯罪过失

类型

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罪责

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

法定

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

特征

有犯罪过失

极端轻率、过于自信

极端马虎草率、疏忽大意

没有犯罪故意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同一性质的犯罪目的,但犯罪动机可以各种各样

犯罪动机产生在前,犯罪目的产生在后

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

无罪过事件

不可抗力

期待可能性

意外事件

犯罪故意

意志因素

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即听其自然,纵容危害结果发生

为实现某个非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

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

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

认识因素

对行为、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样的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具体而言是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的认识

客体

内容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某种社会生活法益

体现

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表述

明确表述出犯罪客体

意义

有助于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定罪和量刑

种类

同类客体

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直接客体

复杂客体

一个犯罪行为侵害两个以上利益

简单客体

一个犯罪行为只侵害一个利益

一般客体

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

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区别

是否必然受到实际损害不同

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客体

是否为犯罪的必备要件不同

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

犯罪客体是一般要件之一

联系

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

犯罪对象是载体

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通过侵犯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

揭示犯罪本质

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本质

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

现象

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

概念

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概念

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正当化事由

紧急避险

时间条件

危险正在发生,十分紧迫

危险客观存在,不存在主观想象、推测的

对象条件

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主观条件

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限制条件

迫不得已的情况,只要有其他办法能避免危险,就不得采取牺牲某种利益的方法

起因条件

必须有危险发生,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

正当防卫

时间条件

正在进行,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真实存在,不是主观想象推测的

对象条件

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主观条件

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限度条件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起因条件

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时间推进: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

特征

客观

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者创造条件

准备工具: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

条件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责任

可对比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主观

最终目的:完成某种犯罪

直接目的:便利实行

犯罪未遂

类型

以实行行为能否达到犯罪既遂为标准

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

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完成为标准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

特征

结果

犯罪未得逞

主观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由不可克服的客观障碍造成的。

责任

可对比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客观

已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中止

类型

实行阶段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预备阶段中止

特征

自动性

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只要犯罪分子认为自己能够把犯罪进行到底而自动停止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都认为具备自动性

自动放弃犯罪

客观有效性

有放弃犯罪或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为,并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时间性

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

犯罪既遂

类型

危险犯

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

实害犯

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

行为犯

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即构成既遂

学说

结果说

构成要件说

目的说

空间分布:共同犯罪

构成形式

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为标准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于着手实行犯罪的过程中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于着手实行之前

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

复杂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

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

特殊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老大带着一帮小弟有预谋地干坏事)

一般共同犯罪

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临时纠合

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为标准

必要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包括对向犯和众多犯

任意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

分类标准

以分工为标准

教唆犯

以作用大小为标准

从犯

胁从犯

主犯

不构成情形

间接

事后

过限

同时

片面

过失

构成特征

客观要件

内容上

帮助行为

组织行为

教唆行为

共谋行为

实行行为

形式上

不作为

作为

主观要件

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共同实施的犯罪有故意心态

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

主体要件

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犯罪数量:罪数问题

法定的一罪

集合犯

结合犯

处断的一罪

牵连犯

吸收犯

连续犯

实质的一罪

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继续犯

刑事责任论

学说

法律后果说

否定评价说

刑事义务说

刑事负担说

法律责任说

概念

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

特征

社会性与法律性

必然性与平等性

严厉性与专属性

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犯罪人的谴责性

刑罚论

刑罚

特征

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适用程序上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

目的

预防犯罪的目的

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二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

除了出于对罪犯进行报应之外,还具有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预防犯罪的目的是基于“为了不再犯罪,所以要科处刑罚”的观念而提出来的

刑罚报应的观点

刑罚是对犯罪的公平报应,在对犯罪科处刑罚的时候,不应当抱有防止犯罪等目的性的考虑

种类

刑法中

附加刑

主刑

学理上

自由刑

财产刑

资格刑

生命刑

刑罚体系特点

方法人道,内容合理

宽严并济,目标统一

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概念

刑法明文规定的, 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量刑

量刑

量刑情节

类型

酌定情节

适用

全面把握酌定情节的内容

合理协调酌定情节和法定情节的关系

公正适用酌定情节

准确认定酌定情节的性质

常见酌定情节

犯罪手段

犯罪时间、地点

犯罪侵害对象

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

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

犯罪后的态度

犯罪动机

法定情节

功能

从轻处罚

坦白

与自首关系

不同点

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者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坦白者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或者被动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相同点

都是在犯罪人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两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都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立功

一般立功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特别立功

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

犯罪分子检举、揭 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意义

有利于瓦解犯罪势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主动归案,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有利于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发挥刑罚的惩罚犯罪和改造罪犯的功能

有利于犯罪分子以积极的态度协助司法机关工作,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自首

一般自首

成立条件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 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

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先以信电投案的

概念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

成立条件

内容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罪行的,以自首论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主体

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概念

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从犯的自首

辅助的帮助犯

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

自己实施的犯罪帮助行为

次要的实行犯

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犯罪行为

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的犯罪

胁从犯的自首

所知道的胁迫自己犯罪的胁迫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自己在被胁迫情况下实施的犯罪

教唆犯的自首

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自己的教唆行为

主犯的自首

其他主犯

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首要分子的组织、复制、指挥作用的支配下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

首要分子

必须供述的罪行,包括其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遍都行

意义

有利于迅速侦破刑事案件,及时惩治犯罪

有利于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相结合

有利于瓦解犯罪势力,感召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减少因犯罪而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减轻处罚

免除处罚

从重处罚

累犯

特别累犯

构成要件

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就构成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

概念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法律后果

不适用缓刑

不得假释

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可以限制减刑

应当从重处罚

一般累犯

构成条件

刑度条件

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 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主体条件

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已满18周岁

主观条件

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概念

一般累犯,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以规定法定情节的刑法规范和法定情节适用范围为标准

分则性情节

总则性情节

特征

它能够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它对刑罚裁量的结果即处刑轻重或者是否免除刑罚处罚,具有直接影响

它与定罪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关系

罪数问题

数罪并罚

我国的原则

特点

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次要地位

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追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即依据刑法的规定,吸收原则一般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但是当数个刑罚中有有期徒刑和拘役,只执行有期徒刑时,也具有吸收的意思。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与管制的并罚也采取制三种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则适用于附加刑,有期徒刑与管制、拘设的并罚也采取并科原则

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系则的适用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不影响其他原则的适用

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

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适用

限制加重原则

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并科原则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附种关类相同的,合井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吸收原则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

限制加重原则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不同情况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 —— 先并后减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 —— 先减后并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其具体适用规则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

原则

吸收原则

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

限制加重原则

也称为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折中原则

也称为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 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的合并处罚规则。换言之,它是指以上述一种原则为主、 他种原则为辅,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或刑罚结构的数罪合并处罚方法

并科原则

也称为相加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 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

一罪一罚

基本问题

量刑的功能

是法定的罪刑关系变成实在的罪刑关系的必要条件

量刑的特征

内容是对犯罪人确定刑罚

性质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主体是人民法院

量刑的原则

以法律为准则

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和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

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

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刑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各种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

以事实为依据

无犯罪事实,也就无刑事责任,更没有对犯罪人裁量犯罪的可能

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

犯罪事实是引起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犯罪人裁量刑罚的根据

量刑的概念

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缓刑

适应条件

实质条件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

禁止条件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应当条件

犯罪人具有上述条件,可以宣告缓刑。犯罪主体具有上述条件,并且是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对象条件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应遵守的规定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遵守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在宣告缓刑时可以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人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法律后果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撒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战时缓刑

时间条件

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人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对象条件

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应含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

实质条件

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这是战时缓刑最关键的适用条件。即使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若适用缓刑具有现实危险,也不能宣告缓刑

法律后果

战时缓刑的法律后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如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缓刑的情形,则撤销缓刑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概念

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军人适用的一种特殊缓刑制度

概念

又称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的不良影 响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 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减刑与假释

假释

期限

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才可以假释,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限制条件

对故意杀人、强妊、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不能假释

有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的财产性判项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累犯不得假释

实质条件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违法 、重新犯罪,或是年老、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 ,并丧失犯罪能力

确有悔改表现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认罪悔罪

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裁定予以假释

法律后果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欺瞒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应遵守的规定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概念

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 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没有 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减刑

限度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未限制减刑的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限制减刑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实质条件

应当减刑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可以减刑

一般立功

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检举、揭发蓝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悔改表现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认罪侮罪

刑期计算

对于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的减刑方法计算,即应当从前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算

对于曾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错误,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的刑期中扣除

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裁定予以减刑

概念

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刑罚消灭

时效

分类

行刑时效

法律规定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判处刑罚而未执行,超过法定执行期限,刑罚就不得再执行。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行刑时效制度

追诉时效

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眼,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必须追诉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意义

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打击现行犯罪

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

概念

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

法定原因

超过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

延长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控告+不作为)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介入+逃避)

中断

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追诉期限

计算

对行为犯,应从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

对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对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应分别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是指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对举动犯,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赦免

我国特点

特赦是对经过一定时期的关押改造,确已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实行

特赦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罪行轻重和悔改表现,区别对待或者免除其刑罚尚未执行的部分,予以释放,或者减轻其原判的刑罚,而不是免除其全部刑罚

特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而不是由犯罪分子本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提出申请而实行

特赦是以一类或几类犯罪分子为对象,而不是适用于个别的犯罪分子

概念

赦免,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于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

刑罚执行完毕

概念

刑罚权是国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以惩罚犯罪人的权力,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四个方面。刑罚消灭,是指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的消灭,至于刑罚权中的制刑权,作为立法权的组成部分,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能消灭的

刑罚消灭,是指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因法定事由而归于消灭。刑罚消灭以成立犯罪为前提,无犯罪即无刑罚,无刑罚即无刑罚消灭

量何种刑

附加刑

没收财产

范围

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均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

方法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量刑时既可以附加没收财产,也可以不附加没收财产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没收财产和罚金可以择一判处,而无论选择罚金还是没收财产,都只能附加适用,并且必须适用

并处没收财产,即应当附加没收财产

概念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

内容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羊权

对象

可以剥夺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应当剥夺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期限

死缓或无期减为有期:3-10年

有期、拘役、单独适用:1-5年

死刑、无期:终身

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驱逐出境

只针对外国人

罚金

适用方法

选处罚金

并处罚金

并处或单处罚金

单处罚金

缴纳方法

限期分期缴纳

强制缴纳

随时追缴

延期缴纳

减免缴纳

限期一次缴纳

概念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方法,属于财产刑

非刑罚处理方法

从业禁止

期限

一般3-5年,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性质

既不是主刑,又不是附加刑,是为了预防再犯罪的需要适用的非刑罚处罚措施

定罪免刑

具结悔过

赔礼道歉

行政处罚

赔偿损失

训诫

主刑

拘役

特征

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1年

执行期间具有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

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1至2天;参加劳动,可酌量发给报酬

剥夺罪犯的自由

概念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

特征

具有一定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25年

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强制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剥夺罪犯的自由

概念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

特征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除了无劳动能力的以外,都要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中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没有刑期限制,罪犯终身被剥夺自由

概念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死刑

限制性规定

适用对象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特别残忍除外)

犯罪时满18周岁

适用程序

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制度

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适用条件

罪行极其严重

死缓的处理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概念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是生命刑,因此又称极刑

管制

特征

限制罪犯一定自由

具有一定期限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3年(323)

享有除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应遵守的规定

未经执法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情况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禁止令

在管制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

概念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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