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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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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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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增值税税收优惠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农业相关优惠政策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自2014年5月1日起,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对其他销售食用植物油的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销售饲料免征增值税

饲料范围:①单一大宗饲料②混合饲料③配合饲料④复合预混料⑤浓缩饲料

拓展: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拓展““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是指纳税人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纳税人回收,纳税人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拓展: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上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蔬菜的范围

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拓展1: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植物类: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其他植物

动物类: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其他动物组织

拓展2: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拓展3:除经营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一律征收增值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自2020年1月1日起,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自2020年1月20日起,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免征增值税

销售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收优惠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核算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抗病毒药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销售服务税收优惠

保障民生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在批准或公示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和保育费,免征增值税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婚姻介绍服务

殡葬服务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为就医者提供医疗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社区家庭服务业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教育服务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文化类服务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个人转让著作权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孵化服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经营公租房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服务

国家助学贷款

国债、地方政府债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等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其他年金保险

自2019年2月2日起,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资金往来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资金往来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拓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简称“创新企业CDR”,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其他免税优惠

转业干部就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就业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转让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底,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按销售额0.5%征收增值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简称离岛免税政策)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简称离岛免税政策)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

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

自2020年11月1日起,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

全岛封关运作前,允许进出海南岛国内航线航班在岛内国家正式对外开放航空口岸加注保税航油,对其加注的保税航油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

对于2021年至2023年期间举办的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称服贸会),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享受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财关税〔2021〕42号附件,以下简称《展品清单》)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展品清单》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金额不超过2万美元。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烟、酒、汽车、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口商品。 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展品清单》规定数量或金额上限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第一,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并在2022年继续延缓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继续延缓政策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第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政策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政策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时缴纳的税费

于在政策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第三,纳税人不符合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出口货物保险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1)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2)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图书批发、零售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子主题 1

修理修配劳务

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链接:铁路系统内部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增值税

软件产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安置残疾人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其他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列入《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列入《适用增值税50%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的报纸

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列入《适用增值税100%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链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链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扣减增值税政策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 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减免税的其他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优惠后,在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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