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知识点内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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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发事业、提素质、促文明(最根本)
二、适用境内各级各类教育
四、【教育地位】提高素质、促进发展、增强活力、实现复兴。优先发展;全社会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全社会尊重教师
五、【教育方针】两服务、两结合、五育全面发展
六、【教育的基本内容】立德树人,增强受教育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进行爱集社+国民讲法纪还是道理教育
七、【教育与文化】继承弘扬传、革、社
八、【公益/公共原则】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九、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力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宗教、性别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的平等性原则;机会均等原则)
十、【教育扶持政策】帮少、扶贫、发残疾
十一、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教育公平,均衡发展≠平均发展
十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规范汉字);少数民族可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双语教育)
十四、【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国务院领导,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十五、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十七、学(幼儿教育)、初、中(初中+高中)、高;由国务院或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十九、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让孩子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十、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保障职业教育、职业培训;鼓励继续教育(成人教育),不同类型学习互认与衔接,全民终身学习
二十一、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务院确定种类,由国家批准机构承办
二十二、学业证书制度;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十三、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对一定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发学位证书
二十五、教育督导制度(政府检查、督导、指导);教育评估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考核与评定)
二十六、【谁来办学】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鼓励(组织、团体、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财政性经费(公办)、捐赠资产(公/私)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二十七、【办学条件:人钱场章】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十八、学校设立、变更(法人、性质)、终止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
二十九、学校权力:管理、教学、招生、管学籍,颁证、聘师、用经费、拒干涉
三十、学校义务:①守法②贯彻教育方针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⑤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⑥接受监督
三十一、【校长任职条件】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学校管理由校长负责;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三十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法人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取得法人资格;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负盈亏)
三十四、保护教师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社会地位
三十五、【普通老师】教师资格、职务、聘任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
三十六、【员工制度】管理人员(校长、后勤)→教育职工制度;教学辅助人员(辅导员,图书管理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财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十七、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权利
三十八、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资助
三十九、残疾人提供帮助和便利
四十、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四十二、终身教育
四十三、受教育者权利: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内部)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外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四十四、【三遵守一努力】受教育者的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四十八、为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便利和帮助
四十九、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五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价值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五十一、图书馆、博物馆等对教师、学生优待;广播、电视塔开设教育节目,提高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五十四、(公办)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民办)举办者负责筹措,政府适当支持
五十三、【中央层面】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比例→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性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由国务院规定;各级财政支出比例逐步提高
五十六、【地方层面;三增长】教育经费支出,事权与财权统一,单独列项;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性经常收入的增长,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五十七、教育专项资金,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
五十九、鼓励和扶持,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勤工俭学与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六十一、教育的捐赠不得挪用、克扣
六十六、教育信息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展;鼓励学校现代化教学方式
六十七、鼓励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十一、(政府)违反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构成犯罪→刑事责任
七十二、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构成犯罪→刑事责任;侵占学校财产→民事责任
七十三、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刑事责任
七十四、(局)违反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处分
七十五、(学校)违反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处分
七十六、【违规招生】违法招收学生的,退回招收学生,退还所有费用;对学校给予警告,五倍以下罚款;严重的停止相关招生资格1-3年以下;对直接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刑事责任
七十七、(内部人)招生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令退回招收人员,直接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刑事责任;盗用、冒用他人身份,撤销入学资格,停止参加考试2-5年以下,取得证书的撤销,成为公职人员→开除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刑事责任;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1-3年以下;组织、指示盗用或冒用他人身份,没收违法所得
七十八、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退回费用→处分
七十九、考生作弊行为。教育考试机构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情节严重停止参加相关考试1-3年以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刑事责任
八十、任何组织或个人作弊。没收违法所得并1-5倍罚款。情节严重→5-15日拘留。构成犯罪→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分
八十一、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直接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刑事责任
八十三、侵犯教师、学校、受教育者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民事责任
附则
对各类人群受教育的保护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概括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处分(内)
警告、记过、撤职
老师是行政处分,学生是纪律处分
处罚(外)
警告、罚款
钱
构成犯罪
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地位:根本大法;”母法“;我国第一部教育基本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颁布:1995年3月18日;实施:1995年9月1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09年第一次修正;15年第二次修正;21年第三次修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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