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eMind树图在线AI思维导图
当前位置:树图思维导图模板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合同法一般规则思维脑图思维导图

合同法一般规则思维脑图思维导图

  收藏
  分享
免费下载
免费使用文件
U630866085 浏览量:462023-12-01 23:47:33
已被使用3次
查看详情合同法一般规则思维导图

合同的分类,定义,订立,效力等内容分解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合同法一般规则思维脑图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合同法一般规则思维脑图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c3a33a61a4a4d7b18f864192a66f899e

思维导图大纲

合同法一般规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合同法绪论

合同编通则

一般规定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违约责任

合同

定义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法律性质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

定义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合同法是私法

合同法是财产法

合同法是自治法

合同法具有国际性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合同立法中发挥的作用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立法的准则,具体制度及规范应当以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和补充合同法的准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还是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

基本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包含

缔约自由

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

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限度

强调社会公平,注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合同自由予以必要的限制,以达到合同正义的结果。

合同正义原则

概念

指对任何人都同样看待,双方的所得与所失应是对等的,而不考虑其身份与地位如何。他主要作用于人们之间的交换关系,又称为交换正义,其法律上的适用领域主要是私法,尤其是合同法。在双务合同场合,它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具有等值性。

风险的合理分配

合理分配其他类型的合同负担。

鼓励交易原则

意义

鼓励交易为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需

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

鼓励交易有利于实现当事人的意志和缔约目的

限制

是指应当鼓励合法、正当的交易;其次,是鼓励自主自愿的交易,亦即在当事人真实意思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交易;最后,是鼓励能够实际履行的交易。

《民法典》对鼓励交易原则的贯彻

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

通过规定合同订立制度体现出鼓励交易的精神

在物的瑕疵担保制度中,设置修理、重作、更换、变价权,不提倡动辄解除合同,达到鼓励交易的目的。

《民法典》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

体系

概念

指以合同法的原则、制度及规范为基本要素,以它们的有机结合为主要形式,使所有的合同法的原则、制度及规范都能充分发挥作用而构成的合同法整体。

构成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中的法律行为制度和“第三编 合同”中的通则、典型合同构成。

无因管理之债

概念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构成要件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主观上具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

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不违反受益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是受益人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法律效果

管理人 权利

必要费用请求权

所负债务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义务

方法有利,不得擅自中断

及时通知,等待指示

及时转交和报告

不当得利之债

概念

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失者,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后已不存在者,亦同。

类型

给付型不当得利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构成要件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

一方获益

一方受损

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律效果

合同的分类

认识合同分类的意义

有助于合同立法的科学化

有助于合同法的妥当适用

有助于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

有助于合同法理论的完善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法律适用

纯粹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

合同联立的法律适用

一种情况是单纯外观的结合,相互之间不具有依存关系。于此场合,应分别适用各自的合同规范

另一种情况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一份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依存于另一份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于此场合,各个合同是否有效成立需要分别判断,但在效力上,被依存的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时,依存的合同应同其命运。

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

典型合同附其他种类的从给付。原则上仅适用主要部分的合同规范,非主要部分被主要部分吸收。

类型结合合同。应分解各构成部分,分别适用各部分的典型合同规范,并依当事人可推知的意思调和其歧义。

二重典型合同。应分别适用各个典型合同的规定

类型融合合同。原则上适用两种典型合同规范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负给付义务,在于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买卖合同

单务合同,是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典型的单务合同:赠与合同、保证合同、借用合同

区分法律意义

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的规则,而单务合同则否

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在单务合同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

在双务合同中适用解除制度,单务合同不适用解除制度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租赁、保险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借用

区分法律意义

有偿合同原则上可以准用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这是它与无偿合同的不同之处

责任的轻重不同。

主体要求不同。

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典型的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定金合同借贷合同、保管合同和借用合同

区分法律意义

二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等但保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一时性合同,是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

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区分法律意义

对合同确定性要求的强弱不同。

让与性的强弱不同。

解除权产生的原因不尽相同。

合同消灭是否溯及既往不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借款合同

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如担保合同

区分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法律意义:明确它们之间的制约关系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和追究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和追究责任的合同。

涉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

第三人不是缔约人,

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约定义务

债务人不履行时,第三人有权径直请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

合同成立后,第三人可以接受该合同权利,也可以拒绝接受该权利。(在第三人拒绝接受该权利时,该权利归缔约人享有。)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约定了合同义务

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实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彩票合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合同(金额限制)

区分法律意义

实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若不等价,则可能被撤销乃至无效;对射幸合同,一般不能从等价与否的角度来衡量合同是否公平。

本约与预约

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联系:合同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的结果

区别:合同订立是一个动态过程,而合同成立是一个事实状态,是一个静态结果

合同订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逻辑前提,但合同成立≠合同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才能认定为有效合同,才受法律保护并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合同有效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但合同有效≠合同生效,有效的合同可能不生效,或因附延缓条件或始期而暂不生效。

合同成立的要件

一般要件

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意思表示一致

特殊要件

实践合同: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要式合同: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取某特定形式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要成立还必须具备该特定形式

合同成立的方式: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主要方式。还有交叉要约、同时表示等形式。

要约

概念: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相对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

条件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要约人发出意思表示时的情形。

要约人实际使用的言词或文字所表达的意思

要约的对象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生效的时间

对话: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采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

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约定的

指定特定系统: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亦即受要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间,简称为承诺期间

定有存续期间。受要约人须在此期间内承诺,才对要约人有拘束力。

未定有存续期间。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为了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例外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方式:一般为明示

可以将沉默视为承诺

受要约人先前向要约人发出过要约邀请,其中明确表示,要约人向自己发来要约后,在该要约指定的期限内,自己未作答复的,视为已经承诺。

当事人双方在经过了反复磋商后,已经达成了初步协议,一方当事人事后更改了某些条款,并要求相对人就此修改于合理期间内答复,否则,视为接受。在所修改的条款不太重要的情况下,沉默可以作为承诺。

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如下交易惯例

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起算

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生效

通知:与要约的生效一样

不通知

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对象:已发出但尚未生效的承诺

时间: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迟延: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

效力

原则:新要约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

效力

原则:有效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为新要约

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的条款

提示性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标的

质量和数量

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价款或报酬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履行期限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地点和方式

地点: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方式: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问题的处理:协议补充——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履行费用的负担: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因为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格式条款

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功能:通过交易内容的定型化,省略在单项合同中的一一交涉,节省交易成本

格式合同并非立法者所创设,而是在商事交易中自发形成

提供方义务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出现不一致时的处理:通常理解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的无效情形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形式

书面形式

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如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优点: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

其他形式

当事人的积极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乘客上公共汽车投币的行为

当事人的消极行为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合同的效力

合同有效的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成立是否意味着合同生效

一般情况: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例外: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

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效果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效力待定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狭义的无权代理

可撤销的合同

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认识错误,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对行为的性质认识错误

对对方当事人认识错误

对标的物认识错误

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困境(趁人之危)、缺乏判断能力(信息不对称)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胁迫 :胁迫方(一方或者第三方)不正当的预告危害,使被胁迫方陷入恐惧或害怕的心理状态而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手段如何、是否真实、由谁实施均在所不问)

欺诈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撤销权

权利主体

重大误解:双方

显失公平:受损害方

胁迫:受胁迫方

欺诈:受欺诈方

权利性质 :形成诉权

行使方式:诉讼或仲裁

限制 :双重除斥期间

主观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

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

受欺诈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客观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

法律效果

自始有效

撤销权人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未行使撤销权的

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

自始无效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

合同的履行

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应当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内,协助相对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提前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部分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而非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不真正利他合同】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真正利他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而非第三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产生原因

第三人基于与债务人的特殊关系或情感,为了避免债务人陷入不利境地或帮助债务人摆脱受困状态

对债务的履行与债务人具有共同利益

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对债务人的赠与

条件

合同未约定第三人具有履行义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

根据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未明确将第三人代为履行排除在外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连带之债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成立条件

须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

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须他方不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债务履行顺序: 无先后顺序

行权主体: 双方

行权方式: 中止履行

不安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顺序的情况下,在后履行一方有不履行债务之可能的情况下,先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拒绝对方履行请求的权利

子主题 2

子主题 1

后履行义务人有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极大可能

债务履行顺序: 有先后

行权主体: 先履行一方

行权事由: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权方式

中止履行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解除合同并可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成立条件

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互负的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债务履行顺序: 有先后顺序

行权主体: 后履行一方

行权方式: 中止履行

合同的保全

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难以现实地支配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及其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制度。

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立法基础

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应当得以实现

债务人对该第三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又陷于迟延,陷于非正当性的状态

至于第三人方面,要么是其义务本应履行却未履行(债权人代位权场合),要么是无偿地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给付且主观上明知(债权人撤销权的场合)

债权人代位权

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本质:消极减少责任财产,即应增加而不增加

构成要件

原则上,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合法且到期【仅限金钱之债/货币之债】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债务人的债权系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怠于行使: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果债务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催促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没有就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仍然构成懈怠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法律效果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次债务人可援用对债务人的抗辩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仲裁条款”为由进行抗辩

原告胜诉,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债权中优先支付,但最终由债务人承担

原告胜诉,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义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终止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相应终止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本质:积极减少责任财产,即不应减少而减少

构成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债权

主观上,债务人具有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恶意

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八种诈害债权的行为

放弃到期债权

放弃未到期债权

放弃债权担保

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

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明知

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且转让人明知

无偿转让财产,即赠与 【债权人不得对债务人的继承权主张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债务人的行为已危害债权人的债权

法律效果

一经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债权人可请求受让人将所获利益返还债务人

撤销权成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期间:双重除斥期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广义债的变更

狭义债的变更 主体不变,内容变

债的移转 内容不变,主体变

债权转让

债务承担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债权转让

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对合同权利转让的限制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效力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债务承担

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内容,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原债务人是否免责

免责的债务承担 :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

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效力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意定 :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与债务通过协议一并转移于第三人,并经对方同意

法定 :依法使债权债务由原债权债务人转移给新债权债务人

(财产)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为求偿权

法人发生合并或分立时对原债权债务的承担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物的受让人对原租赁合同的承受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债权债务终止

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解除

合同解除

双方解除/协议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单方解除

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解除权

行使期限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行使方式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清偿

概念: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利息

主债务

抵销

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提存

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债务或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通知义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效力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免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混同

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要件

行为发生于缔约过程中

一方违反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产生的基础系诚信原则而非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说明、告知、提请注意和保护的义务

导致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类型

未成立型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对方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成立型

合同被撤销

合同被宣告无效

恶意不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存在违约行为

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

债权人的过错

归责原则

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例外: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形态

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实际违约

不履行

不适当履行

瑕疵履行

部分履行

迟延履行

债务人迟延

债权人迟延

责任形式

继续履行

例外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价等

损害赔偿

违约金

定金

不当得利

构成要件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

一方获益

一方受损

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效力

善意得利人,仅负有返还“现存利益”的义务,现存利益不存在的,无须返还

恶意得利人,负有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所受利益不存在,依法赔偿损失

合同的担保

担保

保证

免责条款无效, 其余为格式条款无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补充协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低于市场价70%/明显不合理的高价=高于市场价30% 让人明知(明知的内容并非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而是明知转让人欠第三人债未还的事实) 转让人明知(明知的内容并非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而是明知受让人欠第三人债未还的事实)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相关思维导图模板

精神症状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精神症状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精神症状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0528f351d8269d3bd92d3a2d2478d63d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8bd45f2f48077a6756774548741adf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