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考试各章节重点考点知识内容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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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考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国际法的概念: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3.国际法的形成主要靠各国在长期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彼此间谈判缔结的协议,即条约。
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上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对等的。
5.从国际法的性质来分析,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
6.在实施方式上,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
7.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国际争端。
(选择)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规则;辅助渊源:司法判例、公法学家的学说
历史渊源:
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形式渊源:
国际法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国际条约的概念: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国际习惯的概念: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的两个要素:
物质因素:是指各国对相同的法律问题反复地采取相同行为或不行为,这种实践一般具有数量上的广泛性,性质上的一致性和时间上的持续性。
心理因素:是指这种实践被各国普遍承认具有法律拘束力,即被各国接受,也称为“法律确信”
*(简答)比较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
第三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选择)
国际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被各国公认或接受、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特征:
1.国际社会公认
2.具有普遍约束力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主要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3.和平解决和国际争端原则
4.不干涉内政原则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6.民族自决原则
7.国际合作原则
8.保护基本入权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概念: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个人一定意义上也是国际法上的主体)
概念:是指由定居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
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一定的政权组织或政府;4.主权
国家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了解)自卫权:
概念: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力。
行使的条件:
1.必须”受到武力攻击“
2.自卫时间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安全之前
3.自卫措施应向安理会报告,并不得影响安理会行使职权
4.自卫权行使的武力限度必须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对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外,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属人管辖:是指国家对具有其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
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普遍性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国家继承的概念: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政府继承的概念:是指由于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迭,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新政府所取代的法律关系。
(了解)财产继承:不动产继承适用”随领土转移原则“;动产适用”所涉领土实际原则“;国家债务中地方债务和恶债不继承。
国家承认:(承认≠建交)
概念:是指既存国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新国家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单方面国家行为,
情形:国家的合并、分立、分离和独立。
条件:1.新产生的实体具备国际法上的国家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或政府;2.对违反国际法原则用武力建立的国家,既存国际法主体有不承认的义务。
效果:
1.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奠定了两国全面交往的基础;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承认国尊重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一切权利,尤其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及其立法、行政司法行为的有效性,承认被承认国的财产权、诉讼权和豁免权。
2.事实上的承认不产生两国的政治关系,不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
3.承认具有溯及力。
政府承认:
概念:是指既存国家承认另一既存国家的新政府,即承认某一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的行为。
条约继承的一般原则:1.“人身条约”不继承;2.“非人身条约”继承;3.经贸 、司法协助等条约是否继承应根据领土变更的实际情况确定。
(了解)国际组织的概念:国家以及国家所认可的其他实体为实现特定合作目的,以条约或其他国际法文件而建立的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常设机构。
国际组织的特征:
1.主要参加者是国家或其政府
2.是根据国家间协议而建立的
3.具有特定的目的或宗旨,其权力也具有职能性的特征
4.是具有连续性工作机制的常设机构
5.具有自己的国际法律人格
安理会表决程序:
每个理事国享有一个投票权
程序性事项:任意九个同意票
非程序性事项:大国一致原则
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即在同等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商船等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商船等的待遇。
外交保护
概念:是指一国对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本国法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非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或适当救济时,通过外交(包括领事)或国际司法途径向加害国进行交涉和寻求补偿的行为。
条件: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所在国的非法侵害;2.“国籍持续原则”与“国籍实际联系原则”;3.在所在国已经“用尽当地救济”
范围:1.侨民无辜受到逮捕或拘留;2.侨民在司法程序中被拒绝司法;3.侨民的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4.侨居国不给予侨民足够的保护以防范私人或团伙的暴力行为;5.侨民受到歧视性待遇,无辜收到侨居国的驱赶和野蛮迫害
引渡: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庇护:指一国对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引渡的条件:
1.政治犯不引渡:政治犯罪解释权交给被请求国
2.双重犯罪原则: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认为构成犯罪
3.罪名特定原则:以请求引渡时所持罪名审判或处罚
(了解)外国人的待遇原则:1.国民待遇(同等待遇)2.最惠国待遇(不低于第三国)3.互惠待遇(双边条约,最常见)4.差别待遇(不同国籍不同待遇)
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方式:
先占: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主权的行为
时效:在相当时期内非法占有他国领土,以致造成了一种信念,认为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
添附: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而形成新的土地,从而使国家领土增加
割让: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移转给另一个国家
征服(非法):武力兼并他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从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是及于其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从群岛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是领海以外毗连领海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
大陆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大陆架在海床上外部界限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基线量起350海里。)
大陆架国际法院三步法:1.以协议划定界;2.在无协议的情况下,可考虑各种特殊情况另定界限;3.在无协议又无特殊情形的情况下,适用等距离中间线的方法确定界限。
区分沿海国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
比较无害通过、过境通行权以及自由航行制度
比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
空气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
领空主权的内容:
自保权:未经允许外国航空器不得飞入,不受外来侵犯
管辖权:对领空的人、物、事的管辖
管理权:立法以维护航空安全与秩序,保护国家权益
支配权:许可外国航空器过境通行与营运
根据《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哪些行为属于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
《北京公约》新增哪些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
条约的概念: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受国际法支配的书面国际协议(与国际习惯)
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自始或自撤销同意时无法律效力
条约的终止:是指条约生效以后,由于国际法所承认的原因的出现,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再拘束原有的当事方
使馆的特权和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通信自由(不得装用无线电发报机)
4.免纳捐税、关税
5.使用国琪、国徽
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可侵犯;3.豁免管辖
领馆特权与豁免:
1.领馆馆舍不可侵犯(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
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通信自由与行动自由
4.与派遣国国民通信及联络
5.免纳捐税、关税
6.使用国琪和国徽
领事人员特权与豁免
领事官员人身不得侵犯
管辖豁免
3.作证义务及其免除
4.免除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
5.其他特权与豁免
(了解)领馆职务和使馆职务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领事馆和使馆都是国家的对外关系机关
区别:1.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中央政府进行外交往来,领馆是同地方当局交涉;2.使馆的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领馆的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有关领区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与国际损害责任的区别:
1.责任性质,前者责任产生与行为的不法性,后者取决于跨国损害的事实与结果
2.责任免除,前者只要相关主体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手段阻止违法行为与后果,即可免除责任;后者不能
3.能否继续实施此类行为,前者不能,后者可以
4.责任主体,前者为国际法主体,后者更多元(扩展至经营人)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免除以及责任形式:
构成:1.国际不法行为;2.可归于国际责任主体
免除:同意、不可抗力、反措施、危难与紧急状态、与强制性规范相一致
责任形式:恢复原状、补偿、抵偿、限制主权
反报:是指一国针对另一国不礼貌、不友好、不公平的行为还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
报复:是指一国为制止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或寻求补救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把争端交付给他们自行选择的仲裁者处理,并相约服从其裁决的争端解决方式
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1.谈判或协商
2.斡旋与调停
3.调查
4.和解
国际仲裁的特点:
1.仲裁裁决对争端当事国具有拘束力
2.仲裁案件的当事国有相当大的自主权
3.仲裁裁决通常是终局性的
国际法院有权处理的诉讼案件分为哪三类:
自愿管辖:争端发生后,当事国经协商同意 自愿提交的案件
协定管辖:争端发生前,当事国在现行各种条约、协定中事先约定,遇有条约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争端时,应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选择性强制管辖:规约当事国可随时声明,对于接受同等义务的其他任何国家,承认国际法院对下列法律争端享有强制管辖权:条约的解释、国际法上的任何问题、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的存在、违反国际义务应作赔偿的性质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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