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和对外提供全部知识点分解及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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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利用和对外提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利用人类遗传资源
开展科学研究
发展生物医药产业统筹规划
加强创新体系建设
促进生物科技和产业创新、协调发展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对其研究开发活动以及成果的产业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和相关研究开发活动需要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提升相关研究 开发能力和水平
利用我国类遗传遗传资源开展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的
应当遵守有关生物技术研究
临床应用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应当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外国组织及外国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外方单位),需要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
采取与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医疗机构、企业(中方单位问)合作的方式进行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由合作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1)对我国公众健朗、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没有危害
(2)合作双方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中方单位、外方单位,并具有开展相关工作的基础和能力
(3)合作研究目的和内容明确、合法,期限合理
(4)合作研究方案合理
(5)拟使用的人类遗传资源来源合法,种类、数量与研究内容相符
(6)通过双方各自所在国(地区)的伦理审查
(7)研究成果归属明确,有合理明确的利益分配方案
为获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在临床机构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不需要审批,但需要备案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加强对备案事项的监管
变更审批手续
在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过程中,合作方、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合作期限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
保证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在合作期间全过程、实质性地参与研究
研究过程中所有记录以及数据信息等完全向中方单位开放并向中方单位提供备份
产生的成果申请专利
合作双方共同提出申请,专利权归合作双方共有
研究产生的其他科技成果
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分享办法由合作双方通过合作协议约定
协议没有约定的,合作双方都有使用的权利
向第三方转让须经合作双方同意,所获利益按合作双方贡献大小分享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
合作双方按照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同参与、共享成果的原则
依法签订合作协议
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相关事项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合作双方应当在国际合作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共同向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合作研究情况报告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是需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取得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证明
对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危害
具有法人资格
有明确的境外合作方和合理的处境用途
人类遗传资源料采集合法或者来自合法的保藏单位
通过伦理审查
需要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申请中列明出境计划一并提出申请,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合并审批
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凭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证明办理海关手续
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不得危害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
审查、备案并提交信息备份
可能影响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的
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