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物权法相关理论内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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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7、 所有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的过户→生效效力;动产的过户→对抗效力
一般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继受取得
特殊物权变动=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原始取得=善意取得
1、物权变动的基本原理:债权+形式主义
有效合同+登记(防止不交税)=不动产物权变动
物债两分原则: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登记簿上的(记名产权人)与实际权利人(实际产权人)不一致的情况
书面同意更正
不同意更正→进行异议登记,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主观题)→解决不动产制度→阻却物权变动
预告登记后,买方对房屋享有的是债权,而非物权
预告登记后,卖方仍然可以出卖该房屋,是有权处分,合同仍然合法有效(未过户之前都是债权效力,未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直接交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先租或借而后买
构成要件:1、受让人必须先占有(包括无权占有和有权占有);2、必须有合法有效的转让协议。
公示效力极强
买卖合同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指示交付
自己有所他人占有,出卖返还原物请求权
前提条件:标的物的所有人和占有人分离
可能会名实不符
买卖合同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占有改定
先卖而后租或借
动产标的物的所有人改变为占有人
公示效力最弱,不得适用于善意取得和不得作为物权的设立规则。
租赁合同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二、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物权变动
1、一般物权变动
买卖合同→登记/交付
政府征收→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法律文书(形成判决)→生效时
形成判决→判决归某人所有→发生物权变动
给付判决
继承(唯一继承人)→开始时
被继承人死亡:自然死亡、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死亡时发生物权变动
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成就时
2、法律效果:处分依照政府征收、法律文书、继承和事实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应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如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处分,不需登记,一处分,则双重登记。
三、***善意取得(主观题)
1、构成要件
行为人无权处分→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或共有的财产(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关于“处分”
处分行为→无权处分→以自己的名义→出卖→合法有效
负担行为→无权出租→以自己的名义→出租(不发生物权变动)→合法有效
关于“他人”
无权处分→以自己的名义→他人的财产→合法有效
有权处分→以自己的名义→自己的财产→合法有效
关于“自己的名义”
无权处分→以自己的名义→他人的财产→合法有效
无权代理→他人的名义→他人的财产→效力待定
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何时:完成公示时,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动产交付之时
相对人客观上支付合理对价
支付:约定的价款合理即可
合理:大于等于时价或市价即为合理
对价:必须有偿
已经完成公示
不得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
2、适用范围
不动产
夫妻共有房屋
记名产权人和实际产权人不一致
动产占有委托物
租赁合同关系、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关系合同、承揽合同→合法占有
盗赃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3、法律效力: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原始取得
4、关于遗失物的特别规定
一般情形3年诉讼时效
遗失物再转让,适用2年除斥期间限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四、动产遗失物的拾得
拾得人的义务
返还义务
通知义务
保管义务
移交给有关部门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世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有关部门发布招领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归国家
拾得人的权利
必要费用请求权
悬赏报酬请求权
侵占遗失物→权利丧失
五、先占
无主动产
专属于国家的财产、禁止流通物,均不能先占
六、添附
附和
不动产+动产
动产+动产
混合
动产+动产
加工
动产+劳动
七、物权变动的学理分类
所有权取得
原始取得
先占
孳息
劳动生产
善意取得
拾得
发现
添附
征收
继受取得
合同(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
继承或受遗赠
业主:交房作为标准来认定业主的→所有权人一定是业主,业主不一定是所有权人。
一、构成
专有权(所有权)→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共有权→1、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2、各区分所有权人之间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全小区共有
道路
绿地
公共场所
共有设施
物业服务用房
维修资金→不适用诉讼时效
车位、车库→从给付义务
原始车位: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
基于买卖、租赁、赠与归属于业主
新增车位归属于全体业主
应当先满足于本小区业主的需求
全楼共有→外墙、屋顶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两户共有→楼板
成员权
一般事项
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特殊事项
筹集维修资金→维修公共设施→应当定期公布
改建、重建建筑
改变用途,搞经营
二、业主的权利→1、自治权;2、决定撤销权;3、物业管理权
三、业主的义务
1、禁止住改商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本栋建筑内)享有一票否决权
本栋建筑以外的业主,主张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不利影响
2、禁止权利滥用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行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按份共有
(一)、内部关系
1、管理
保存行为:有约从约,无约均有
重大事项→作重大修缮(改良行为):有约从约,无约应当经2/3(67%)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
2、收益分配→第一步:有约从约;第二步:看出资额;第三步:推定等额。
3、费用负担→有约从约,无约安份。
4、分割→有约从约,无约随时分,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5、处分(发生物权变动)
共有物的处分:有约从约,无约应当经2/3(67%)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
共有份额的处分
转让
不属于转让→继承和遗嘱&对内转让
无需经过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只需通知
对外转让份额时,同等条件下其他按份共有人将享有优先购买权(15天),未通知的,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内
未作表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表示都想买,先协商 按比例
(二)、外部关系
1、第三人侵害共有物→任何按份共有人均可主张权利,享有连带债权
2、共有物侵害第三人(共同侵权)→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二、共同共有
夫妻关系、家庭关系、遗产继承关系(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合伙关系、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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