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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与本质思维脑图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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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本质,基本特征等内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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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一、汉语中的“法”“法律”及相关概念

“法”和“刑”是通用的

古代的“刑”字,既有刑戮、罚罪之意,也有规范之意。

“平之如水,从水”

表明法不仅象征公平,而且含有“裁判”的功能,置罪者于水上,随流漂去,又有驱逐之意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表明法有“明断曲直”之意或“神明裁判”之威严

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也往往与“律”通用。

在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都有常规、均布、划一的意思。

《唐律疏议》 更明确指出:“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狭义的“法律”

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意志说

卢梭

法即意志的表现

命令说

霍布斯

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

规则说

哈特

法是一个社会为决定什么行动应被公共权力惩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批特殊规则

判决说

格雷

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

卢埃林

行为说

布莱克

法存在于可以观察到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

社会控制说

庞德

一种法律程序的统治方式

事业说

富勒

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

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

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表现

《德意志意识形态》

明确指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这些“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共产党宣言》

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与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种种观点,形成鲜明对照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资产阶级法学家的论述中,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这些方面都有所涉及。但是,它们都没有把法与统治阶级联系起来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资产阶级法学家把那些与国家没有直接联系的社会规范(非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当作法,混淆了法与非法的界限,同时掩盖了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本质

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资产阶级法学家往往是在抽象的“人性”“精神世界”“权力意志”之中寻找法的本源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则深入到法的背后寻找法的本源、揭示法的本质,指出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

三、法的阶级本质

我国法学界一般以:”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来表征法的本质

统治阶级

指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在剥削阶级社会分别指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则是指由工人阶级及其同盟军所构成的人民。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一,法是“意志”的体现

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 (如满足一种要求、获得某种利益) 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受制于客观规律

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

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三,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

共同意志并不是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以这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

也就是说,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公意”,而不是统治阶级的“众意”

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意味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本身还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

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制度化为法律规定

四、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人们产生了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和发展。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

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

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生产方式之所以是根本因素

一方面正是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使自然界的一部分转化成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生物的人上升为社会成员,创造了社会

另一方面,生产过程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的社会关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统治阶级意志是伴随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变化而变化的,因此法律也随之变化。

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但不是要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更不是要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去否定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是统一的

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一定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来代表的

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的意志这个必不可少的中介才能体现在法律中

三,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正是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分析中得出的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

法就具有多方面的特征特征

在与不同现象或事物的联系和比较中显示出来的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规范性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国家意志性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权利义务一致性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国家强制性

第四节 法的要素

概念、特征、构成(三要素说)

特征

个别性和局部性

多样性和差别性

不可分割性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要素简化为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统称”法律规范“(广义的)

法律概念

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虽不规定具体的事实状态和具体的法律后果,但每个概念都有其确切的法律意义和应用范围 (领域、场合)

当人们把某人、某一情况某一行为或某一物品归结于一个法律概念时,有关的规则和原则即可适用

法律概念,无论是法律专用的(法言法语),还是从普通语言中移植过来的,在法律系统中都有其法律意义

在法的体系中,概念的特点和独特功能是:

它对法律事实进行定性,从而为人们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提供必要的结构

“自然性质”和“社会性质”

“法律性质”

来源

日常概念

法学创造

法律概念的功能

表达

认识

改进、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

分类

内容

涉人概念

关于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的概念

涉物概念

具有法律意义的有关物品及其质量和数量、时间、空间等无人格的概念

涉事概念

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

功能

描述性概念

规范性概念

确定性程度

确定性法律概念

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覆盖面

一般法律概念

部门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

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规则有较为严密的逻辑结构

①假定

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

②行为模式

权利和义务规定

③法律后果

否定式后果

肯定式后果

缺少其中任何一部分,都不能算作完整的规则

分类

从性质上

义务性规则

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命令式

有关构成部分(事实状态、权利、务或后果) 不甚具体和明确,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或特殊对象加以解释和适用

禁止式

授权性规则

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作用在于,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建立或改变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以建立或调节国家所需要的法律秩序

具有任意性

既不强令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也不禁止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人们可以在行为与否之间作出较为自由的选择

这一特点表现在它所使用的术语是“可以”“有权”“有...的自由”“不受...”“不受...犯”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

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绝大多数是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组织和活动的规则

依其指示的对象和作用可以分为三类

委任规则

国家机关修改制定或废除法律、法规。

强式委任规则

弱式委任规则

组织规则

确定国家机构的权力划分

指示国家机关执行某一方面的国家职能,或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调整、改革等(我国《宪法》第三章)

审判规则

指示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审判职能

特点

一方面被指示的对象有权 (职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作出这些行为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职责

从形式特征上

规范性规则

“假定”“行为模式”“后果”,都是明确、肯定和具体的且可以直接适用,而不需要加以解释

标准性规则

按其功能

调整性规则

控制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规则概括出来的行为模式

在调整性规则制定出来之前,这些行为就已经存在。

如:无论法律是否将闹市区机动车辆的速度限定为每小时 30公里, 人们都有可能在闹市区以高于或低于每小时30 公里的速度行驶

构成性规则

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 (权力)活动

构成性规则先于由它所调整的活动,没有这种规则,从事或不从事这些行为都是不可能的

如:没有法定的法官职权和审判程序,就不会有法律诉讼

特点

微观的指导性

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为人们提供确定的行为指南

可操作性

亦即可适用性,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假定的条件,执法人员或法官即可直接适用该规则

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即规则设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是明确的,人们在作出行为选择之前就能够知道自已行为的结果受到何种法律保护和支持,或受到何种法律制裁

法律原则

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特点

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

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尤其是在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需要平衡互相重叠或冲突的利益,为案件寻找合法合理的解决办法

分类

政策性原则

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作出的政治设计或决策

公理性原则

虽然具有历史性和地域性,但因为它是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得到广泛承认并被奉为基本法理

二者的区别

政策性原则

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社会问题不同,政策性原则就不同

其着眼于一个时期的政治目标和社会发展纲领而可以随着形势、情况的变化而变更

公理性原则

不分地域的

着眼于平等、公平、善良等持久的道德价值,要求同样情况同样对待

优点和独特的功能

较宽的覆盖面

宏观上的指导性

稳定性强

原则和规则两个重要的区别

一,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它或是被遵守,或是被违反。

原则的适用则比较灵活,不指明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将自动发生的法律后果

二,在一个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如果互相冲突,其中必有一个是无效的

原则之间的冲突必须根据每一个原则在既定场合 (案件)中的对分量来解决,结果可能是在既定的场合,一个原则优越于另一个原则

鉴于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各自的性质、特点和优点

概念必须精确、规范、统一。

既然概念是对各种行为和事件的定性,又是对规则、原则及法律后果适用范围的界定

立法应以规则为主体,而不应停留在一般原则上。

规则最能发挥明确的指引作用

以规则为主体可增加法的可操作性,减少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偏离法治原则的行为,减少法律解释可能发生的误解和随意,从而有利于提高执法和司法的效率,有利于维护法的尊严和公正

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做后盾的,国家的强制力表现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上

对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必须由规则加以明确规定

在一定条件下,应然的行为是什么?

非应然的行为是否构成法?

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应受何种及何种程度的制裁?

子主题 5

在法律体系中,原则是必不可少的

一,原则具有使法律规则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协调性的作用

二,原则作为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是正确进行法律推理的重要保障

三,原则可以弥补规则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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