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法律事实,法律特征,作用等内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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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简述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假定条件
规定的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规则在什么时间适用
什么空间适用
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
行为模式
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方式的部分
这样行为
应该这样行为
不得这样行为
法律后果
对遵守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评价
含义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失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特征
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有明显的区别
一种规范事实
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法律事实
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对法律关系产生了影响
集中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识
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所有资本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核心
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
进行政治统治的基本方式和主要形式
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 权
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
具体表现
对因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
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内容
对各级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进行解释
审理案件
确定管辖
有关操作规范
是法律实行变化的新情况,弥补立法不足
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解释
区别
含义不同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应该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和约束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应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般都应该履行法律义务
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
并非所有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国家机关追究
与不利后果
法律义务并不必然与之相关
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承担
法律责任必然与之相关
联系
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
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措施
都是对法律主体的约束
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
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
国家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障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他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核心和主导地位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以国家司法机关为主题进行的监督
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
检查监督,专门性
审判机关的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监督
人民法院系统内
人民法院对检察院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以行政机关为监督主体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
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社会监督
内涵
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狭义上法律职业主要包括
法官
检察官
律师
广义上还包括
一切受过专业法律训练,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
特征
自治特征
准入特征
拓宽了法律的调整范围,产生了新的法律部门
科技法
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改变了法的内容和原理
禁止近亲结婚
影响了法律技术和法律调整机制
现代刑侦手段
影响了立法方法和立法体制
立法技术,委托立法
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
克隆,安乐死
具有规范性
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
具有国家一致性和普遍性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具有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国家强制性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程序性
无论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都有相应的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是保证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
法律责任
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归责,也叫归结
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原则
责任法定
要求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反对没有法律依据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做法
因果联系
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应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责罚相冲
责任与处罚相适应
责任自负
要求行为人独立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公平
包括公正平等的,依法追究责任
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
责任主体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
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
由于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
主观过错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在主观上存在的故意或过失
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
法治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
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
需要高素质的立法者
也需要具备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正确执行和适用
还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
法自身特点的有限性
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矛盾
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
反对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
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法律的产生制定和实施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律的性质内容和表现形式
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
法律的发展变化
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影响法的形式
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保障和规范国家政权的正常行使
法律确认和宣称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组织和完善国家的权力结构体系
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指司法裁判过程中,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对法律规范的选择和判断结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证立的过程
标准
内容融贯性
需要论证裁判的前提具有命题学的性质,命题本身具有可反驳性,论证的过程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融贯性则是证立一个命题能够成立的重要标准
程序合理性
法律论证的过程必须在程序合理性的基础之上
逻辑有效性
逻辑论证方法所追求的论证标准
三段论司法的功能是适用法律通过将法律规则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然后得出判决
判断的过程与三段论在形式上具有相似性,使逻辑方法能够在法律论证中加以采用变为一种必然现实
不能成为法律论证的唯一标准
结论可接受性
不仅要有法律依据,还应当是合理的
非国家化
越来越多的法律由各种经济联合体,知识产权组织,环境保护组织,新闻媒介联合体等非国家的机构制定
标准化
由联合国国际组织经济联合体制定的法律范本提供给各个国家作为立法的参照
趋同化
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趋向一致
不同国家的国内法的趋向一致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趋向一致
世界化
国际防御国内法之间的界限正在变得模糊不清
全球性法
世界性法
形成完备,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政权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完善我国的立法体制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进一步形成完善科学规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
形成公正,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行政执法领域必须做到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实现公正司法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推进严格司法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司法保障
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
形成科学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加强对政府内部的权力制约
形成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强化两大保障体系
加强法制工作队伍
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全方面
概念
法律规范规定的
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分类
绝对事件
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有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
相对事件
由人们的行为引起的
但他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力主体意志为转移
法律行为
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