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制度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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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概念
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制度
编分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
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部分规定还适用于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基于侵权行为
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涉外合同(境外、港台)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的分类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
立法上规定了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
赠与合同
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
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凭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订立的合同
保管合同(小件寄存)、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
赠与合同(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可以先公证)、质押合同不是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义务的违反不产生违约责任,至多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主合同和从合同
有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
合同的履行规则(永远不完善)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推,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国没行,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汽油),依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无论是债务人履行还是债权人请求履行,都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没有约定(集市贸易)(互负债务,没有顺序)
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有暂时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有先后履行顺序,中止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情势变更(情事变更)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十分艰难,如果坚持让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按照约定继续履行,那便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故有必要调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债权人代位权
概念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行使的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怠于: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主张;如果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催促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没有就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仍然构成懈怠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
债权人胜诉,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代位权诉讼的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债权人撤销权
概念与性质
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保全撤销权时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撤销权效力扩及第三人,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的清偿能力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没有扩及第三人,目的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成立要件
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并且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
转让价格达不到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撤销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行使的期限
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一旦撤销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务实现的行为,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双方返还
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
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诉讼上的第三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
主要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
概念
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合同
从合同、诺成合同(不另行交付标的物)
第三方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做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含有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盖章
保证人
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两人以上
限制
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自身保证人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不享有
先诉抗辩权: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不的行使先诉抗辩权情况:
债务人下落不明。切勿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单独保证
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
共同保证
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
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
定金
概念及种类
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
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
定金的生效与法律效力
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时起成立
效力表现:
一旦交付,所有权发生转移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无效,是预付款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合同的变更
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债权转让
合同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转让
不得转让:
根据债券性质不得转让。基于债务人特定身份、技能而产生的债权,如:出版合同中出版公司的债权、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债权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务承担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合同终止的基本理论
债的终止
债权债务终止,给付义务终局地消灭
合同解除制度
合同中原给付义务的效力终止,但在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等场合中,债务人的损害赔偿义务仍然存在,给付义务并未终局地消失
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包括: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即清偿
债务相互抵消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
解除
概念
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得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律制度
意定解除
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合意解除)
约定解除权
一种单方解除,即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附解除条件
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合同自动失效,不需要任何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或者作出意思表示
协议解除
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旧的合同
法定解除
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而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必然导致解除权的产生)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
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在工作完成前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有单方解除权
无偿委托合同和一些有偿委托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且不需要说明理由;解除方只需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除非解除方对于解除时间不当没有过错
解除权的行使
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解除的效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抵消
概念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券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券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行为
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
法定抵消
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消
约定抵消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提存
概念
非因可规则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提存的原因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提存的法律效果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标的物不适用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但债务人还附有附随义务。提存后,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自提存之日起5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免除与混同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债权债务混同时,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基本理论
概念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特点
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形态
预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履行合同
届期违约
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
不履行
不适当履行
不完全履行(瑕疵履行)
在质量、数量等方面不符合约定
迟延履行
履行在时间上迟延的
债权人迟延
受领迟延,债权人对给付未受领或者未提供必要协助的事实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需支付利息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实际履行)
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不能请求履行的情形 :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为请求履行
补救措施
债务人履行在质量、数量等方面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请求债务人采取补救履行措施
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赔偿损失
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直接损失
直接花费(差旅费)
间接损失
利润损失(不得超过遇见的损失范围)
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适用定金罚则
计算方法 or 约定数额
定金和损失赔偿的书和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过失相抵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法定免责事由
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