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我国的国家机构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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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家机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地位
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二)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 成。
(三) 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5 年。
(四)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 1 次。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五)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 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 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 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8.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9.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0.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1.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2.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5.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六)人大代表权利
1.言论免责权
2.人身受特别保护权
3.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4.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5.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6.参加各项选举和表决。
(一)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 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之一。
(二)产生和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 45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 主席、副主席。
国家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 5 年。
(三)职权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公布法律
发布特赦令
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宣 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2.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行国事活动, 接受外国使节
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批准和废 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一) 性质和地位
即中央人民政府, 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 组成和任期
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 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任期: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领导体制
总理负责制。
(四)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 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 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5.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6.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7.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8.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9.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10.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 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1.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一)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二) 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三)任期
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即 5 年。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负责。
(一)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二) 组成
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三)任期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国家监察委员 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职权
1.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四)职责
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 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二)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 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三)任期
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 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 决定部长、委员 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 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 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4.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5.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6.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7.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18.决定特赦。
19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20.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1.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一)性质
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二) 组织体系
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和专门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三)任期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每届任期相同, 即为 5 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一)性质
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 组织体系
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分院, 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 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 民检察院。
(三)任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 每届 5 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于副检察长、检察员没有特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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