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考试科目一《综合素质》里的教育法律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关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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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之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一)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二条【制度概说】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九条【法律责任】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一条【入学年龄】
正常入学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
谁来申请
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
谁来批准
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免试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随迁子女——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军人子女——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保障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督促入学、帮助解决困难、防止儿童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特殊招用】
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寄宿制学校】
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寄宿制学校
第十九条【特殊学校】
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
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
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第二十条【专门学校】
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
专门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
①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安全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安全制度】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违法获利】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领导制度】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教育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批评教育】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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