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考试科目一《综合素质》里的教育法律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关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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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之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三十条【教师资格及职称】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特级,特级不是职务,是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教师待遇】
针对的是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如果是在特殊教育学校、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和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身份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志愿者)。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三十三条【支教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注:考点未曾涉及
注:考点未曾涉及
第五十六条【违法获利】
①学校违规收取费用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②学校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或服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行政处分
没收非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学校的法律责任】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监护人职责】
违法行为
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处理机关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里)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里)
处理方式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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