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考试科目一《综合素质》里的教育法律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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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之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注:考点未曾涉及
第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教师资格制度】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第十三条【资格认定】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资格限制】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
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鼓励从教】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注:考点未曾涉及
第二十二条【考核内容】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四条【考核效用】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教师工资】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第二十七条【教师补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三十二条【社会办学】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注:考点未曾涉及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行为的法律责任】
①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②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①对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②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③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三十九条【教师申诉】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认为:学校侵犯权利——找教育局(30天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教育局侵犯权利——找上一级教育局或者同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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