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论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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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概念
(一)广义的危害结果
犯罪行为对刑法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危害。包括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和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等。
(二)狭义的危害结果(构成要件结果)
由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成立犯罪或者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危害结果,它只存在于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
特征
1.只能是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主要法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即直接危害结果。
2.依照刑法规定属于构成要件的一部分。
3.作为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狭义危害结果对于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危害结果的分类
构成要件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结果
构成要件结果
1.构成要件结果即狭义的危害结果,因其对定罪具有决定意义,又称为定罪结果。
2.非构成要件结果,指由危害行为引起的、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对于该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其刑事责任大小具有一定评价意义的损害结果。
非构成要件结果
(1)行为犯造成的结果。
(2)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造成的结果。
(3)间接结果。
(4)精神损害。
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1.物质性危害结果,又称有形的危害结果,具有具体、可见、可以计量的特点,如人的死亡、伤害结果的发生、财产的损害等。
2.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又称无形的危害结果,它具有抽象性,不能直接看见,无法具体测量,如名誉权受到损害、人格被侮辱、尊严丧失、国家机关的威信遭到损害等。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1.直接结果,指由危害行为本身具有直接引起的损害结果,如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被杀死,诈骗罪中财物被骗走,等等。
2.间接结果,指由直接结果进一步引起的危害结果。
基本结果与加重结果
1.基本结果,是指作为一种犯罪构成基本要件的结果,也是对该罪直接客体的损害,是构成该罪的基本要件之一。
2.加重结果,是指实施一种犯罪,具备该罪的基本要件,但却引起了另一种严重的危害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这种造成加重结果的犯罪,刑法理论上称为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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