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法律行为与要式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和生效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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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有效和生效的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是指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权利可以主张、义务需要履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开始履行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和有效地关系
有效是生效的条件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其成立时,未必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未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未生效
通常情况下,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宣告生效,但是也有例外,在特殊情况下,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却未生效,其生效时间是在成立之后
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的后果
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履行
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后悔,该合同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撤销解除
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的情形
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依法需要审批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行为
依法需要审批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在获得审批之前,该法律行为同样具有不可履行,不可反悔的特征
在此基础上的特殊规则
报批义务以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
办理报批手续的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相对人有权请求其承担报批义务条款上的违约责任
在诉讼中,相对人请求报批义务人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合同上的违约义务),法院应当向期阐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履行报批义务。经释明后当事人拒绝变更,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的处理
法院判决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当事人拒绝履行,经法院强制执行任然未履行,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合同上的违约责任(责任扩大)
一方依据判决履行报批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批准的,合同发生完全法律效力;行政机关没有批准的,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实践行为
概念
诺成行为
不要物行为,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买卖、租赁)。诺成达成合意后,如其合法有效,即可发生法律约束力
实践行为
要物行为,当事人在达成合意后需要相关标的物交付,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实践行为达成合意后,并且交付标的物后,且合法有效,才产生法律约束力
借用合同
保管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定金合同
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合同
标的物交付并非实践合同中的义务
标的物的交付,性质为实践行为的成立要件,而非义务的履行
实践行为达成合意后,一方拒绝交付标的物的,对方不得请求强制,也不得追究其违约责任
如果拒绝交付标的物的一方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导致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要式行为
概念
不要式行为:法律与当事人均未对形式做出特别要求的民事法律行为,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取特殊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动产交易合同
金融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技术合同
担保合同
具备形式要件并非要式合同的义务
形式要件的成立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不是合同的义务
要式行为达成合意后,一方反悔,拒绝形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另一方不得请求强制,也不得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如果拒绝形成法定或者约定形式的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依法需要审批的合同,在其生效后,合同的变更、解除·、合同债权债务的转让,均依法需要审批,均适用上述规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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