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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之结果篇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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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之结果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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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犯罪构成之结果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实害犯与危险犯

成立条件(如何识别实害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成立)

法条中规定成立犯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条中规定成立犯罪要求“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条中只规定实施某个行为就成立犯罪,是抽象危险犯。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既遂条件(如何判断实害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既遂)

过程

开始

预备阶段(抽象危险)

着手

实行阶段(具体危险)

既遂

实害结果

结论

抽象危险犯:预备阶段的预备犯和中止犯属于抽象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实行阶段的中止犯与未遂犯属于具体危险犯

实害犯:既遂犯属于实害犯

分类

实害结果

概念:也称为侵害结果、危害结果,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

实害犯:需要具备实害结果成立的犯罪

危险结果

具体危险

概念:是指对法益的威胁达到具体现实程度的危险

具体危险犯:只需要具备具体危险便可成立的犯罪

抽象危险

是指对法益的威胁仅达到抽象缓和的危险

抽象危险犯:只需要具备抽象危险便可成立的犯罪

行为犯与结果犯

成立条件

行为犯:犯罪的成立只要求实施行为,没有将实害结果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如:非法侵入住宅罪、伪证罪等

结果犯: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实施行为,还要求实害结果如所有的过失犯,又如丢失枪支不报罪、滥用职权罪等

既遂条件

行为犯:有些罪难以区分危险与实害结果或不宜将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条件,只能将行为制造的严重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条件

结果犯:危险与结果有清晰的间隔,能够区分出危险与实害结果的犯罪

结果加重犯

行为结构(一个行为制造两个结果,基本结果+加重结果)

基本结果:定基本罪

加重结果:成为法定刑的升格条件

如: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强奸罪致人重伤

法定性

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刑,成为法定刑升格条件。若无刑法规定加重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

主观要件

基本结果是故意犯罪

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当然,也有故意的情况。

对加重结果是故意,此类结果加重犯常考罪名

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拐卖妇女罪致人重伤、死亡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

因果关系(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需要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基本犯罪行为的判断:依据“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根据具体的暴力行为是为哪个犯罪故意服务的,来判断犯罪行为是何种罪名的实行行为

因果关系的判断:考试往往考察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形

易考的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第234条)

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36条)

非法拘禁罪致人伤残、死亡(第238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40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第257条,注意,被害人自杀也是加重结果)

虐待罪致人死亡(第260条,注意一:被害人自杀也是加重结果;注意二:刑法在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中没有规定“若致人死亡要重处罚”,因此这罪中不存在结果加重犯)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63条)

另,注意《刑法修正案(九)》,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不再是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在实施绑架时过失致人死亡,同时触犯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论处,定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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