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之结果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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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之结果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成立条件(如何识别实害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成立)
法条中规定成立犯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条中规定成立犯罪要求“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条中只规定实施某个行为就成立犯罪,是抽象危险犯。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既遂条件(如何判断实害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既遂)
过程
开始
预备阶段(抽象危险)
着手
实行阶段(具体危险)
既遂
实害结果
结论
抽象危险犯:预备阶段的预备犯和中止犯属于抽象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实行阶段的中止犯与未遂犯属于具体危险犯
实害犯:既遂犯属于实害犯
实害结果
概念:也称为侵害结果、危害结果,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
实害犯:需要具备实害结果成立的犯罪
危险结果
具体危险
概念:是指对法益的威胁达到具体现实程度的危险
具体危险犯:只需要具备具体危险便可成立的犯罪
抽象危险
是指对法益的威胁仅达到抽象缓和的危险
抽象危险犯:只需要具备抽象危险便可成立的犯罪
成立条件
行为犯:犯罪的成立只要求实施行为,没有将实害结果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如:非法侵入住宅罪、伪证罪等
结果犯: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实施行为,还要求实害结果如所有的过失犯,又如丢失枪支不报罪、滥用职权罪等
既遂条件
行为犯:有些罪难以区分危险与实害结果或不宜将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条件,只能将行为制造的严重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条件
结果犯:危险与结果有清晰的间隔,能够区分出危险与实害结果的犯罪
行为结构(一个行为制造两个结果,基本结果+加重结果)
基本结果:定基本罪
加重结果:成为法定刑的升格条件
如: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强奸罪致人重伤
法定性
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刑,成为法定刑升格条件。若无刑法规定加重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
主观要件
基本结果是故意犯罪
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当然,也有故意的情况。
对加重结果是故意,此类结果加重犯常考罪名
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拐卖妇女罪致人重伤、死亡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
因果关系(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需要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基本犯罪行为的判断:依据“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根据具体的暴力行为是为哪个犯罪故意服务的,来判断犯罪行为是何种罪名的实行行为
因果关系的判断:考试往往考察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形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第234条)
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36条)
非法拘禁罪致人伤残、死亡(第238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40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第257条,注意,被害人自杀也是加重结果)
虐待罪致人死亡(第260条,注意一:被害人自杀也是加重结果;注意二:刑法在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中没有规定“若致人死亡要重处罚”,因此这罪中不存在结果加重犯)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63条)
另,注意《刑法修正案(九)》,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不再是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在实施绑架时过失致人死亡,同时触犯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论处,定绑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