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通罪名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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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通罪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过失致使他人重伤的行为
“他人”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并且是真实自愿出卖自己的人体器官
如果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或232条(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
女性强奸男性儿童的,可以成立猥亵儿童罪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犯本罪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只定本罪一罪
在强迫他人劳动过程中,有关人员又对职工实施了其他故意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数罪并罚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工矿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
在经合法授权执行搜查过程中,存在法律手续上的细微瑕疵或者没有严格遵循搜查程序的,不成立本罪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侵入
未经允许,擅自进入
合法进入(包括误入),拒不退出
罪数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原则上不数罪并罚,作为牵连犯对待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转化犯: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亲告罪,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自伤,造成死亡或重伤
罪数
行为人故意造成被害人伤害或死亡的,应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情节恶劣的经常性虐待过程中,其中一次产生伤害或杀人故意,进而实施伤害或杀人行为的,则构成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该条并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手段
内容是从事“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不包括犯罪行为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邮政工作人员犯本罪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特殊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特殊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证人
转化犯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