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中介机构外延之界定金融中介机构,又称为金融中介、金融机构,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其概念并不统一,涵盖范围也宽窄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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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中介机构外延之界定
金融中介机构,又称为金融中介、金融机构,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其概念并不统一,涵盖范围也宽窄不一。从最广义的角度看,金融中介是指在经济金融活动中为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提供条件、促使资金供需双方实现资金融通的各类金融机构。这其实包括了为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实现资金融通和其他金融活动而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实现资金融通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场所――各类金融市场以及融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过程安排与机制等。这实际上是从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两个方面来概括的。但若专指从事金融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便属于较为狭义的概念。
按照金融学学者黄达在其《金融学》一书中的表述,金融中介机构在间接融资领域中,主要指与资金余缺双方进行金融交易的各种类型的银行;在直接融资领域中,那些为筹资者和投资者双方牵线搭桥,提供策划、咨询、承销、经纪服务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金融市场上的各种基金以及证券交易所亦属于金融中介机构;此外,与它们并存的还有一大类金融中介机构是从事各种保险事业的保险机构;而从事信托、金融租赁、土地和房地产金融活动的,在金融中介机构中也越来越占有一席重要地位。黄达对金融中介机构的描述实际上更关注的是各类金融机构的不同功能。我国学者王广谦也是从这个角度来强调按经营业务的不同可将金融中介机构划分为融资类金融中介、投资类金融中介、保障类金融中介和咨询信息类金融中介等类别,这显然是从系统功能的整体观念出发,将这些功能互补的金融中介机构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金融系统的有机体来看待。而约翰・柴特在《金融媒介之新理论》一文中则指出:真正的金融中介机构既拥有对借款人的债权,也向贷款人发行债权,从而成为金融活动中的一方当事人。这里关注的是金融中介机构的独立地位。米什金则是从金融活动的视角来阐述金融中介机构的定义,即“金融中介是经济中的一项重要活动”、“利用金融中介机构来进行的间接金融过程叫做金融中介”。
其实,无论从何种角度描述金融中介机构,最终都要回归其最简单的包含了以下几部分基本内容的文义解释:①金融是指资金的融通,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和基础。由于新的金融工具不断被创设,当事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进行的交易行为,几乎都在与直接或者间接融资完美地结合中完成。所以,金融的范围不断扩张。②中介就是媒介,即资金的供需双方并不直接接触,甚至根本不知道对方是谁,他们是通过媒介牵线搭桥,使资金的供需双方能够通过各种新颖的较低成本、较高效率的衍生工具,实现各自分散风险、保障获利的价值目标。正是种种能够适应保持效率和分散风险的交易当事人需要的金融衍生工具之高技术性、专业性的特点,催生了传统金融中介机构的变革和新的金融中介机构诞生。这些媒介即包括传统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亦包括更多运用创新性、衍生性金融工具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③机构则是指法律实体,主要是指依照相关金融法律设立的各种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组织。这些金融中介机构之设立,不仅考虑专业性、技术性的特点以及便于被监管的要求,而且必须在责任分担上构建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和法律要求的组织形态,包括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复杂的分支机构或者母子公司,亦包括中外合资、国际投资或者跨国集团等。所以,最简洁的定义就是专门从事将资金在需求者与供给者之间进行融通的媒介实体就是金融中介机构。
从我国的金融中介机构来看,目前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中介机构体系格局。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但强调和分析金融中介机构时,极少将央行放入其中。
国有商业银行一直是我国金融中介机构的主要组成部分,直到1994年从国有商业银行分设出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它们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向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且根据具体分工不同,服务于特定的领域。处于我国金融中介体系中主体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此外,大陆还存在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其中,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都已经上市。
1999年,我国先后成立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达到收购、管理和处置从工、农、中、建四家国有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等目的。
我国还有为数众多的证券公司,实际上是金融中介机构体系中投资银行这一环节的主要力量。我国的证券公司与国外成熟的投资银行存在差距,业务经营范围比较狭窄,除了经营证券业务之外,对公司并购、公司理财、项目融资、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开展较为有限。
此外,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中介机构,也是我国金融领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根据金融中介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性质和在金融活动中所起的具体作用,可将其分为融资类金融中介机构、投资类金融中介机构、保障类金融中介机构和信息咨询服务类金融中介机构。融资类金融中介机构主要是指以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融资服务为主的金融机构,包括各类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投资类金融中介主要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是为企业在一级证券市场的融资和投资者在二级证券市场上的投资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保障类金融中介主要是指各类保险公司,社会保障机构也具有金融中介的性质。信息咨询服务类金融中介主要是指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以金融信息咨询服务业务为主的金融中介机构。
金融中介机构通过金融市场发挥着基本的、核心的信用创造、清算支付、资源配置、信息提供和风险管理等几个方面功能。这些功能伴随着金融衍生交易的不断扩大而越来越强。比如,金融中介机构通过其金融服务提供价格信息,在时间和空间上转移资源,进行着全球的资源配置;通过创造各种金融衍生工具提供分散、转移和管理风险的途径,为市场主体融资创造一系列的渠道;通过提供清算和结算的途径以完结商品、服务和各种资产的交易和提供了集中资本及股份分割的机制以降低交易成本;甚至金融中介机构还为“激励”问题的解决提供绝妙的方法。金融中介机构在促进经济效率方面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它们能够帮助金融市场将资金从贷款―储蓄者处,融通到具有生产性投资计划的人手中。当然从宏观上讲,创造货币,为经济提供流动性,也属于金融中介机构的功能。
当我们对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中介机构的角色进行考察,我们会发现,其在经济活动中的核心地位伴随着金融衍生交易的不断扩张而强化,其功能也日益增多并加强。它已经从最开始以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功能为主,到伴随着金融创新的过程,越来越多地为创造金融业自身价值服务。这种状况“刺激”了金融中介机构创造更多的金融衍生品,以至于金融衍生品交易创造的价值规模远远超过了实体经济所创造的价值规模。正是伴随着越来越多的金融衍生品的诞生,原本并不复杂的资金筹集和资源配置活动如今变得扑朔迷离,演变出无数眼花缭乱的致富方案,吸引着众多的投资者。在这场致富的游戏中,金融中介机构处于主导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所以,我们应当注意,作为中介,它的特质是在信息和技术上拥有优势。金融中介机构,通过掌握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的信息,并以其自身信用为保证或者通过居间撮合等方式,促使资金供需双方实现各自的利益。在这过程中,金融中介机构的服务,使许多在一对一交易中不可能实现的交易成为可能,从而扩大了金融市场的规模,起到了融通资金、促进效率和分散风险的作用。同时,通过金融中介机构的专业知识,还为资金融通双方提供增值服务,如对供给者提供资产证券化组合管理,为需求者提供低成本的融资途径等。
然而,任何事物都是一柄双刃剑,金融中介机构在发挥正效益的同时也蕴含更大的危机。由于其在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和高杠杆性,传导效应非常强。其安全稳定运行,不单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金融中介机构的实体,本身已不再只是单纯从事中介业务,其创造的价值越来越多,甚至是实体经济产值的数倍,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健运行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为此,采取多项措施加强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中介机构的内部治理以及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等,都是非常重要的。除此之外,强化和落实金融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无疑有助于建立一个真正的负责任的经济核心机构,使之成为推动现代市场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助推器。
金融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不是外加的,而是内生的,这种内生性是伴随着金融中介机构的规模扩大和核心地位的加强而逐渐显现的。
我们知道,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与公司法理念都认为,公司的营利性特征决定了公司只需全力为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公司如果能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它们,公司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工业化的迅猛发展和现代大公司的蓬勃兴起,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导致了人们对前述理念的质疑。从20世纪初的Berle―Dodd论战开始,无数智慧被投入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研究中。可以说,公司的社会责任理念改变了对公司本质的认识,它甚至已经无可逆转地改变了我们对于人类的理解。
那么,为什么公司的社会责任直到20世纪时才开始为人们所关注、强调,甚至崇尚公司应将社会责任作为公司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笔者认为,这是由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生性要求有一个从隐性向显性发展的过程,而这种隐性向显性发展的过程恰恰是人们对公司这一法律拟制工具之本质再认识的过程。这个演进过程最主要的催化剂就是公司的公众性、社会性特征的逐渐显露,使得公司成为关乎物质财富能否高速增长、人类追求幸福指数的目标能否实现、社会有限资源能否合理利用以及人类居住环境能否有效保护的最重要、最具有实际意义的主体,甚至可以说,全球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取决于成千上万的公司之作为。显然,在公司制度产生的早期,很小规模的公司即便存在贪婪的掠夺行为,一是很容易通过民事责任的追究惩戒公司,二是其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十分有限的,甚至市场择优选择的铁律可以轻易地淘汰这些不信义的公司。但是今天,技术和通信手段的发展使世界不断变小,任何公司的不当行为都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全球的社会秩序、人类的幸福生活。无论我们是买商品还是买股票,都可能是支持了不法的公司在血淋淋地剥削劳工,在污染我们的环境,在过度地掠夺资源,甚至在毁灭我们的地球。英国女学者诺瑞娜・赫兹在其一本非常有影响力的著作《当企业收购国家》一书中不无忧患地说,在目前全球100大经济体中,有51个是企业,只有49个是国家。当企业的势力、财力胜过国家后,全球化带来的到底是福是祸?我们的未来又将何去何从?作者还特别提醒到,现今的世界是一个“企业暗中购买国家”的世界,企业资源超过国家,甚至企业家的地位高于政治人物。商业驱动、企业决定游戏规则,政府不过是执行他人订立的规则。但是,企业不是超道德的,伴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是环境污染、资源掠夺、贫富差别加剧等社会问题,政府的作为却十分有限。也许在市场条件下,企业比政府更有能力而且更愿意解决这些问题,因为“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环境影响”等已经越来越多地在CEO的口中出现。
随着公司规模和影响力的扩大,公司的公共性维度显著增加,公司行为及其效果已经超出了个体行为的范畴而开始辐射社会和利益相关群体,具有了“权力”的色彩和特质。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蕴含于民事权利中的社会义务与其在社会中的实际影响成正比。所以,当公司规模扩大而使公司公众性和社会性增强时,公司不仅为创造财富而存在,公司更需要为社会可持续发展与全球和谐而努力。
金融中介机构作为特殊的公众性、社会性很强的企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资源配置的枢纽,其行业特性要求其对环境和社会承担更多的责任。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金融中介机构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变化,主要表现在:金融机构在业务上不断创新,向综合化方向发展;兼并重组成为现代金融机构整合的有效手段,也促使大规模跨国界的金融中介机构的涌现,使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不断创新;金融机构的风险性更大、技术含量更高;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频繁创新等等。我们看到的现实是,这个世界在金融中介机构创新性的发展中快速变小,其创造的GDP成倍增长,规模、影响大大超过实体经济行业。到2007年底,全球股票市值为62.7万亿美元,债券余额为78.9万亿美元,1000家大银行的总资产规模达到96.4万亿美元,金融衍生产品的名义价值更高达674万亿美元。四者合计,全球金融资产的名义价值是实体经济的16.4倍,而在1998年时,这个数据仅为6.2倍。如果金融中介机构只是一味地、贪婪地追求财富价值的增长,带给世界的负面影响将是毁灭性的。正因为如此,金融中介机构从其设立的那一刻起,就在追求财富增长、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肩负着社会责任,这是源于其企业的公众性和社会性的内在要求。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中介机构早已从单纯的金融服务到不断推出金融产品以及不断地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由此逐渐发展为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并行,使得金融中介对于资金的供需双方都更加独立地承担商业风险。事实上,金融中介机构依靠其“中介技术”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的金融产品,也不断地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金融业与许多其他服务业一样,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与技术相关的人力资源成本一直在稳步上升,并且可能继续上升。成本上升意味着金融机构将继续以相对廉价的机器设备来替代较为昂贵的劳动力。随着常规金融交易的开展越来越自动化,金融中介机构的人员将会花费更多时间去销售产品和向客户提供建议。”当金融中介机构为融通资金、服务客户提供眼花缭乱的金融衍生品时,其能否坚持从公司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而尽力克服毫无顾忌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贪婪本能,是对金融中介机构的严峻考验。从这个意义上讲,金融中介机构正在迅速成为另一种形式的“世界政府”。
强调金融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源于其内在要求,其实已经不仅仅是因为其社会性、公众性和在经济活动中的核心地位,更重要的是社会公众已经对包括金融中介机构的企业、特别是巨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产生了一种预期,而且这种预期在不断提高。在美国,大学生买运动鞋时会看看鞋上有没有贴“负责任的企业”的标签,消费者会以远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一杯星巴克“有社会责任的咖啡”,这是一种全社会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文化,也是消费者“用脚投票”对企业经营者所做的最好筛选和激励。承担社会责任的金融中介机构符合公众对他们的期望,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公众形象,赢得社会广大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认同,并最终给金融中介机构带来长期的、潜在的利益。大部分研究表明,金融中介机构的社会参与行为和经济绩效之间存在着一种正相关关系:其社会责任的松懈,可能一时增加利润,但往往得不偿失,或名誉扫地,或因惩罚性措施而倒闭,无法实现公司的存续。
这次全球金融危机,使得公众投资者(消费者)自然地接受了一场企业社会责任的教育,一方面从舆论监督的企业行为作出判断,瑕瑜自现;另一方面从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中也得到指引,加强了自我保护和对企业的监督。而随着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话题更加关注,企业也越来越需要提升自身社会责任方面的行动,以符合社会公众提升了的心理预期。这表明,金融中介机构追求利益最大化目标并不与其承担社会责任相矛盾,当公司负起社会责任时,它便可以改善公司所处的环境,从而有利于公司长期的发展,最终并可为公司带来利益。
如前所述,金融中介机构是在需求者与供给者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媒介实体,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向何人、为何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以及由此而致的资源配置。随着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深入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产品质量的高标准、环境污染的低指标、劳动者保护的全方位等社会问题,甚至将那些向不具备环境保护意识、肆意虐待员工、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中介机构视为帮凶,因为给这样的公司提供资金便利,就是认可了这些公司的项目,承认他们存在的价值,甚至成为公司不法行为的推手。于是,社会开始要求金融中介机构应当在全球践行公司社会责任的潮流中扮演积极角色和急先锋,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简称EPs)集中体现了这样一种要求。
赤道原则的产生根源在于金融中介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压力。当银行向一些大型项目融资后,由于项目产生的负面环境影响和引发社会问题而备受争议,给银行声誉带来损失,由此包括政府、多边贷款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和社区民众在内的利益相关方都认为,银行有责任对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进行审慎性调查并督促项目发起人或借款人采取有效措施来消除或减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2002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等9家银行在伦敦主持召开会议讨论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会后由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和花期银行在国际金融公司环境和社会政策基础上共同起草了一套针对项目融资中有关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指南,这项指南要求金融中介机构在向一个项目投资时,要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且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这就是赤道原则,是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之一,也是国际金融机构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行动之一。2003年6月,包括4家发起银行在内的10家大银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则。2006年7月,根据国际金融公司修订后的《绩效标准》对赤道原则进行了修正并重新发布,即要求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新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旧项目扩容与更新现有设备有关的项目融资,以及项目融资财务咨询服务等金融行为,应适用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对于负责的金融中介机构来说犹如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第一次把项目融资中模糊的环境和社会标准明确化、具体化,使整个金融中介机构的环境与社会标准得到了基本统一,有利于形成良性循环,提升整个行业的道德水准,实现金融生态环境平衡。这种金融生态环境既包括与金融业生存、发展具有互动关系的社会、自然因素等一切与金融业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方面,是金融业生存、发展的基础,也包括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的进展及银企关系等方面的内容。对单个的金融中介机构来说,接受赤道原则有利于获取或维持好的声誉,保护市场份额,有利于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对金融风险科学、准确的评估,同时也能减少项目的政治风险;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可以使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到实处,赤道银行客观上成为保护环境与社会的私家代理人,通过发挥金融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可以使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等达到真正的和谐。最关键的是,金融中介机构具有很强的传导性,一旦其接受赤道原则,培育增强了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树立可持续的金融发展观,成长为一个极具社会责任感全球视线和使命感的金融企业,也必然会将这种理念传递给其他企业,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截至2009年8月3日,随着荷兰富通银行正式宣布采纳赤道原则及其提供的一套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框架,全球已有包括汇丰银行、花旗银行、巴克莱银行、瑞穗实业银行在内,共计71家金融机构宣布采纳赤道原则,其中绝大多数是各国金融行业的领先机构,其项目融资额约占全球项目融资总额的80%以上。这71家金融机构中,中国只有兴业银行一家,该银行在2009年12月公布了首笔适用赤道原则实施的项目贷款。当然,我国一些金融中介机构已经开始酝酿采用赤道原则,至少提倡并积极承诺实行绿色信贷。中国银监会还发布《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贯彻落实。
赤道原则不是法律,金融中介机构无需强制履行。但在公司社会责任的大背景下,赤道原则实际上对金融中介机构履行社会责任产生内在的和外在的约束力。内在约束指金融中介机构接受赤道原则是出于企业伦理、法律和经济上考虑的一种社会责任的自愿承担,表现为银行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融资给予仔细慎重的审查并分级,评估该项目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要求项目制定行动计划、建立申诉机制、建立社会和环境管理体系等;外在约束主要表现为银行要通过聘请社会或环境专家进行独立审查、定期报告和对外信息披露等方式接受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尽管赤道原则不是正式的国际公约或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但正是通过这种内外约束力来影响银行的内控管理和信贷机制,从资金源头上制约企业对社会、环境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体现了金融机构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由于我国绝大多数金融中介机构未参与赤道原则,甚至普遍将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的解决视为一种慈善公益活动,而非核心商业元素,因而也遭致世界银行对中国银行未遵守赤道原则的批评。其实,遵守赤道原则不仅表明金融中介机构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而且能通过其形象的提升而增加业务量,最终给金融中介机构带来巨大收益。比如日本瑞穗实业银行在2003年10月作为亚洲首批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中介机构,首先着手制定包括内部38个行业的实施细则的操作手册并建立内部操作流程。2004年10月,编制完成《瑞穗实业银行赤道原则实施手册》,并将其应用于全球的项目融资和财务顾问活动。由于采纳和实施赤道原则,使瑞穗实业银行的声誉和经营绩效得到显著提升,该行在国际项目融资排名由2003年的第18位上升至2006年第3位。就是说,赤道原则具有约定俗成的无法抗拒的威力,谁也无法忽视它,否则就在国际项目融资市场中步履艰难,甚至可能会在各种压力交织下被迫退出国际项目融资市场。赤道原则在推进金融机构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今后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金融机构应积极学习、了解和接受赤道原则,适应国际惯例,向世界展示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责任,从而降低融资的环境风险和社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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